崇义县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重大工业项目投资,推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崇义县委、崇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崇发〔2008〕17号),县本级财政设立崇义县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设立。从2009年起,每年按工业提供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10%,设立崇义县工业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讲求效益,主要用于奖励和扶持投资规模大、创新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工业项目,或经县政府批准的县重点引导发展的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审的办法确定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由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共同监督管理。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筛选和推荐,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在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监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以下项目予以奖励或支持。
(一)新建成投产的重大工业项目。
(二)县重点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奖励方式
(一)对新建成投产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奖励。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按合同约定如期建成投产且达产达标,同时项目投资强度竹木深加工企业不得低于30万元/亩、其它企业不得低于50万元/亩,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根据其投资规模大小给予项目投资者相应的奖励:
1、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以下同。外汇投资按汇率计算)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按3.5%的标准给予奖励;
2、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奖励。
(二)对已投产工业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等,采取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项目投资者支持:
1、对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补助资金的方式。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审批项目已购设备额的5%,一般控制在35万元以内;
2、对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审批项目应购置设备贷款当年利息总额的50%,一般不超过35万元,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已申请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同时申请补助资金和贴息资金;
4、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或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三)对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县重点引导发展的企业,按批准的标准和条件实施奖励或扶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七条 申报必备条件
申报奖励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健全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新建(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新产品开发项目需经省级主管部门立项。
第八条 在符合申报必备条件的前提下,不同的项目按下列条款申报:
(一)申报重大工业项目奖励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二)申报技改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上年依法纳税在100万元以上;或上交税金总额比上年增长30%且净增额10万元以上。
(三)申报其他奖励或扶持的按照第六条第(三)款执行。
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每季末月20日前向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委)申报,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内容填写齐全的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审计报告或技改、投资设备采购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的有效证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安监、工业小区办等部门出具的评价或评估意见;
(六)企业上年财务报表和缴交税款等证明材料;
(七)节能减排情况;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的,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县国土、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占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
申请技改贴息资金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须提供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进帐单位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符合奖励、补助申报要求的工业投资项目由其企业组织向县经贸委申报,同时由县经贸委对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或县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经贸委、县发改委、县工业小区办、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邀请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家独立评审或参与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由获奖(补助)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审批。由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并组织项目相关资料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县政府审批后,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动态监测制度。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励(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补助)的企业及项目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获得奖励(补助)的企业须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一经查实,财政部门收回全部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已审定或正在申报的企业及项目取消其申报资格,此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和本县民营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