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0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200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规定如下:
一、夫妇双方是农村居民(双方属农业户口)计划外生育1个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为县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45(元)×3.5(倍)×2(人),征收金额为22000元。
二、夫妇双方是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1个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为2007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194(元)×3.5(倍)×2(人),征收金额为57300元。
三、夫妇双方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则分别按各自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金额。
四、对于当事人2007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县公布人均纯收入的,则以当事人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计算征收金额。
五、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除上述条款外,对其他不同情形的计划外生育,参照《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比率计算。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