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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保障农民被征地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平安崇义。根据上级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凡城区内因国家建设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亩的18周岁以上在籍农民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被征地当年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参照《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的规定,直接由县财政发给每月200元养老生活补助,不再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其待遇。
(三)被征地当年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以下的,均应按此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的今后不得享受县财政发给的养老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待遇。
(四)已在企业或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可接续参保,但以前已缴费的,财政不再另行补贴。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程序
(一)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领取《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由当地村、组分别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核实同意,报县财政局审批,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二)申报材料:1、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张;4、《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10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
(一)失地农民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纳8%,县财政缴纳12%。
(二)失地农民个人凭《养老保险手册》,到县社保局按半年或一年一次性缴纳其个人负担部分。县社保局应及时为其记入个人账户,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三)缴至退休时不足15年的,可按当时缴费金额补足15年,办理退休手续。
(四)县财政缴纳的12%养老保险费在当年的12月底之前按年度一次性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此新闻共有4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