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崇义县机关作风效能“积分警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义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
崇义县机关作风效能“积分警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与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崇办字[2008]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33个重点单位,各乡镇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效能办)负责对各单位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积分警示制”管理。
第四条 县效能办为各单位建立记分卡,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每一次记分由县效能办执行并告知被记分单位,记分积分实行累加制。当年积分不转入次年积分。
第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下列分值实行记分:
(一)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记1分:
1、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办事服务承诺制(包含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否定报备以及一次性告知等内容)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3、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4、集中办事服务“窗口”机构有关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而贻误管理服务对象办事的;
5、上班时间有上网炒股、聊天、游戏、打牌等行为的;
6、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无法定资格、或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7、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8、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记2分:
1、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执法机关或管理机关未先行书面限期整改,进行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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