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卫健字〔2019〕16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室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
根据国家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要求,村卫生室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村卫生室必须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要求公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按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由属地管理的卫生院负责从江西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代购。
二、乡(镇)卫生院派驻或巡诊的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由卫生院在江西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采购,采购时注明村卫生室名称,采购后卫生院凭调拨单调拨至村卫生室。该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由长期派驻或提供所属村基本药物的机构享有,补助经费可作为对派驻或巡诊人员的激励绩效工资。
三、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数据今后将一律从江西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调取,以保证考核数据真实,考核公平、公正。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