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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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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由县政府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驻县各单位等。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在年末综合考评之前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程序、评定标准、评议方式;

(三)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

(四)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召开评议会议,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六)开展公众评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七)确定评议等次,评议结果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七条 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政府信息公开做的不好、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依照《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县政府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与支持。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问卷测评;配合县政府督促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