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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热点问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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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对于社会保险信用管理有何规定?

《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二、个人多享受了的社会保险待遇需要退回吗?

需要。《条例》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对于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上应一次性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三、个人是否有配合接受社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的义务?

有。《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