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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这些场所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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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这些场所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以下场所需申请公众聚售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公共娱乐场所;

(二)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建筑面积在300㎡及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进(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四、办理方式

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实行“双轨制”,企业或个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许可(申请受理成功即可营业),也可以选择一般程序办理(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并出具意见书方可营业)。

五、办理流程

告知承诺许可

1、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县消防救援大队服务大厅或赣服通APP,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1),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及许可

对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现场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书,现场核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到场。

一般程序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县消防救援大队服务大厅或赣服通APP,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件2)、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