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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河道采砂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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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基础设施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崇义县河道采砂规划(2018-2020)》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就河道禁止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域禁采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砂石资源行为。

禁采范围:

(一)大江(上犹江崇义段)流域

1.主河道:麟潭乡曲尺坝上堡河汇合口至阳明湖(含阳明湖区)河段;桐梓大桥、雁湖大桥、丰州大桥3座桥梁上游500米至下游1000米内河道,丰乐水库、圆滩水库、雁湖水库、桐梓水库、华山水库上下游200米范围

2.支流:思顺河、上堡河全河段。

(二)小江(横水河)流域

1.主河道:关田镇柯树岭至下关村水口河段。小江段主要桥梁,合江口大桥上游500米处至茶滩桥下游1000米处,柯树岭上游500米处至厦蓉高速龙头大桥下游1000米,上牛岗中桥上游500米至下游1000米处。

2.支流:铅厂河。

(三)朱坊河流域:西湖水库大坝以上河段

(四)聂都河:聂都河小井以上河段,江口村河段

(五)白溪河:白溪村杨屋上游河段

二、凡是未办理采砂许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加工制售砂石场点一律依法停业、关闭。凡是强买强卖、搞砂石资源垄断、有组织盗采资源的,一律按涉黑涉恶线索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盗采、偷运砂石等行为及相关砂石、机械、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四、对违反禁采、禁运、禁售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县水利、公安、交通、环保、城管等部门要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面禁止砂石资源非法开采工作。

六、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参与任何与砂石资源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对在砂石资源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应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严厉打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违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砂石资源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电话:0797-3812723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