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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政策制度“明白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及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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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进一步方便退役军人办事,我局梳理出现行的涉及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办事流程等,形成“明白卡”“政策包”,及时把党和政府最新政策送达到位、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及时做好政策解答与思想引领,切实让退役军人少跑路、最多跑一趟。即日起,开设《退役军人政策制度“明白卡”》专栏,敬请关注。



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员干部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2.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可享受不低于10分的加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其中专升本免试入学。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退役,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在校教育期间享受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学费减免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由退役军人学员向所在院校提出资助申请。参加非全日制本科或大专(包括函授、夜大、电大、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学习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学制期内的收费凭据、学历证书按每人14000元补助,已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退役军人创业帮扶

1.创业税收方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符合以上政策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向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2.创业贷款方面: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已与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等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专门为退役军人提供了以下金融优惠政策,①退役军人个人经营贷款额度抵押类最高1000万元,信用类最高100万元,额度期限最长10年,用款期限最长5年,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②退役军人创业个人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享受创业担保中心贴息,具体根据地方创业担保中心规定执行。除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包括退役军人中小企业贷款、大型企业贷款、专属借记卡服务、康养项目专属金融服务、退役军人专属消费优惠服务、退役军人个人消费贷款、智慧银医服务及专属手机银行服务。符合以上政策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向中国银行江西省内各分(支)行申请办理。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条件及报到

2011年以后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并凭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及流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协助退役士兵做好组织关系转接、社保接续及落户工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服现役满1年,发给45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4.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①因战致残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是烈士子女的;④父母双亡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所在地的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予以接收安置:

1.原籍赣州或从赣州入伍(不含从外省外市考入赣州市中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2.配偶结婚时(批准转业前)或随军前在赣州有常住户口;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其父母原籍赣州或从赣州入伍或离退休在赣州定居;

4.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赣州,在当地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本人未婚的,其父母在赣州有常住户口;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赣州或从赣州入伍,或一方部队在赣州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赣州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

7.符合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队转业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设区市军转安置部门或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

8.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赣州有常住户口。


随军家属安置

1.安置条件

1)对象必须是驻中心城区部队(指五区全域,下同)在编在岗的官兵,不含已下达转业命令的官兵;

2)必须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

3)随军家属的工作所在地必须在赣州市中心城区部队驻地以外;

4)随军家属必须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不含未满服务期的人员);

5)随军家属在驻地以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实行推荐安置。

2.办理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的现役官兵向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提出随军家属安置书面申请;

第二步: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后,统一将本部队需地方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赣州军分区进行初审;

第三步:赣州军分区初审同意后,报赣州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签署;

第四步:对审核通过的随军家属按政策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