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农字〔2023〕64号
关于印发《崇义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队(站),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现将《崇义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30日
崇义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崇义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全县农业农村执法实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促进农业执法规范合法、公开透明、公正文明,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
组 长:陆水明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钟骏远 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
张 健 副局长
刘建明 党组成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黄清华 办公室主任
林宗保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业务工作负责人
蔡纪源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李行伟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林席跃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刘红平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农业检测站负责人
陈丽芬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植保值检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刘建明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三项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工作目标。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在全县农业系统全面推行,统一公示范围,统一公示内容,统一公示平台,统一公示程序,统一公示格式文本。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不明确、程序不完善、平台不统一等问题,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2.公示范围及原则。公示范围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四类。执法公示原则是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和便民。
3.公示内容。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构要主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信息,包括执法单位名称、执法类别、承办机构、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二是执法范围。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公示执法区域,明确管辖范围。三是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构要结合权力清单,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和委托机关等信息。四是执法权限。按照现行权力清单及三定方案,主动公示本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和具体行政执法权。五是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构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顺序、时限和方式,完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六是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除按法定程序及时送达当事人外,要将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全文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重要隐私除外。七是救济方式。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八是监督举报方式。行政执法机构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台帐。
4.公示方式。采用以“双随意、一公开”系统公示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的原则进行执法公示,具体要求如下:一是重要执法信息(含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承办机构、执法人员、执法决定书等)要公示。在办公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橱(公示牌)进行公示,方便不会上网的相对人监督。二是一般执法信息可以只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的专用“执法公示”栏公示。三是鼓励各部门(单位)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或通过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农业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单位要采用电子触摸屏公示。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工作目标。重点解决适用法律不当、执法不公、执法文书不规范、执法记录设备不齐全等问题。建立全过程记录装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监督规则、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流程工作机制。
2.工作范围。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中开展。
3.工作任务。一是实现全程记录。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二是规范文字记录。以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同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电子档案。三是推行音像记录。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工作要求。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加强执法人员日常培训,熟练掌握执法文书的使用;配备全过程记录装备,装备数量按执法人数与记录装备2:1的比例配备;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分析,提升执法水平。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工作目标。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重点解决审核力量薄弱、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2.工作范围。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中开展。
3.工作任务。一是落实审核主体,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升法制审核人员能力。二是明确审核范围,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三是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四是细化审核程序,明确送审材料,编制工作流程,规范工作方式、时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4.工作要求。加强法制审核机构建设,配备1名以上专业法制审核人员;细化审核内容和程序,重点从主体资格、主要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裁量权运用等方面加强审核。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10月30日前)。及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学习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二)梳理公示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局各相关站室、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政府部门公布的权力清单,全面、准确梳理各自负责的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权力等四方面的公示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以规定方式进行公示。局相关股室(队、站)、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提前完善门户网站和其他公示载体建设,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基本到位。同时,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局各相关站室、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事前、事中、事后执法公示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工作,切实履行执法公示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疑问、要求解释的,要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项工作要全部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督导,召开“三项制度”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安排推进,研究解决问题。各相关股室(队、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本科室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局法制机构综合协调,相关科室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落实。
(二)强化队伍建设。切实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保障经费投入。要认真研究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或本单位财务部门报告,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和经费。
(四)强化宣传培训。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互动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对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五)加强督促考核。要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纳入农业法治建设考核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督导督促力度。
附件: 1.崇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崇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格式文本
3.崇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局各站室责任分工表
4.崇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5.崇义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6.崇义县农业农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自评表
附件1
崇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全县农业系统行政执法公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采用一定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重要隐私外,都应当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主体类别、承办机构、执法人员情况),或受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等;
(二)行政执法管辖范围或受委托执法范围;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或受委托执法的依据等;
(四)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力事项和具体行政执法权;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和结果等;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行政收费的事项、依据、标准等;
(八)行政检查的事项、依据、标准等;
(九)行政执法各项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等执法结果;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二)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三)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重要执法信息(含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承办机构、执法人员、执法决定书等)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立专用“执法公示”栏公示。在办公区醒目位置设立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方便不会上网的相对人监督。
(二)一般执法信息可以只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的专用“执法公示”栏公示。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的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调整及执法人员工作变动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执法公示,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局行政执法职能站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站室负责公示前的保密审查,行政办公室负责保密核查,并经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公示。法制机构负责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被群众举报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崇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格式文本
(仅供参考)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
(三)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四)执法人员情况(彩照、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手机号)
二、行政执法范围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二)行政法规依据
(三)地方性法规依据
(四)国务院部门规章
(五)地方政府规章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行政执法权限(职责)
(一)执法工作总的职责(按照三定方案及权力清单)
(二)行政许可(共 项)
1.许可事项一:
依据:
2.许可事项二:
依据:
(三)行政处罚(共 项)
1.处罚事项一:
依据:
2.处罚事项二:
依据:
(四)行政检查(共 项)
1.行政检查事项一:
依据:
2.行政检查事项二:
依据:
(五)行政收费(共 项)
1.行政收费事项一:
依据:
2.行政收费事项二:
依据: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行政检查流程图
(四)行政收费流程图
六、行政执法结果(含决定文书)
(一)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二)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三)行政检查结果公示
(四)行政收费结果公示
七、行政救济方式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调解
(三)行政诉讼
(四)其他救济方式
八、监督举报方式
(一)监督举报地址、电话、网站
(二)监督举报电子信箱
(三)处理反馈程序
附件3
崇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局各站室
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责任股室 (队、站) |
配合股室(队、站) |
1 |
行政检查 |
饲料质量监督抽检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业检测站 |
执法大队 |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植保植检站 |
执法大队 |
||
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检测 |
农业检测站 |
执法大队、植保植检站 |
||
农业植物检疫 |
植保植检站 |
|
||
农药监督检查 |
植保植检站 |
执法大队 |
||
肥料监督检查 |
农业检测站 |
执法大队 |
||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 |
|
||
兽药监督检查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 |
|
||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 |
|
||
2 |
行政处罚 |
权责清单上所列行政处罚事项 |
执法大队 |
植保植检站、农业检测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等执法职能站室 |
动物卫生监督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 |
|
||
植物检疫 |
植保植检站 |
|
||
3 |
行政收费 |
权责清单上所列 行政收费事项 |
权责清单上所列行政收费事项的相关责任科室 |
办公室(财务) |
4 |
行政许可 |
二级良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 |
|
从事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审批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 |
|
附件4
崇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执法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记录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崇义县法制办、上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二章 记录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七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或捺指纹确认。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均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需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部门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存储执法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立卷,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记录执法声像时长,交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提供。
第十八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崇义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农业系统承担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机构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执行。
第二章 审核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三)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八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九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前,向同级法制机构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时,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单位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制度,在审核过程中听取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承办部门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日。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合理、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的部门。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
承办的部门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向法制机构提出一次复审申请。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时,发现未落实法制审核制度的,可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崇义县农业农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自评表
单位名称(盖章): 自评总分: 时间:
三项制度 |
自评项目 |
评分标准 |
自评得分 |
备注 |
总体情况 (15分) |
组织领导情况 (3分) |
召开相关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得1分;对试点工作调度跟踪督促,得1分;按时报送相关材料表格,得1分。 |
|
|
工作保障情况 (3分) |
明确了承办科室和办公场所,得1分;明确了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得1分;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得1分。 |
|
|
|
建立制度情况 (9分) |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得3分;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得3分;建立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得3分。 |
|
|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5分) |
公开内容情况 (15分) |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公开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得15分。每漏公开1件/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
公开方式情况 (3分) |
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并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公示的,得3分。 |
|
|
|
公开程序情况 (7分) |
明确了公开程序,建立了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未发生泄密事件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得4分。按照办理时限、工作步骤等要求,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得3分,每拖延一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5分) |
文字记录情况 (10分) |
确立行政执法纸质文件标准和电子信息格式,得5分;执法文书和案卷规范、完整、准确,得5分。每发现一件不规范、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5分) |
音像记录情况 (10分) |
配备与本单位执法需要相适应的执法记录仪,并建立全过程记录装备的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得5分。对容易引发争议或者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利益的执法活动和场所,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得5分。每发现一件未落实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和运用情况 (5分) |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得3分;发挥了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作用,得2分。 |
|
|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5分) |
落实审核主体情况 (3分) |
按规定配备了法制审核人员,得2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得1分。 |
|
|
明确审核范围情况 (10分) |
明确了审核范围及标准,得4分;对审核范围内的重大执法决定,严格落实了法制审核制度,得6分。每漏审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
|
|
|
落实审核程序、时限情况(10分) |
明确了审核程序、标准、时限,得4分。按照程序、标准、时限要求落实法制审核的,得6分,未按程序、标准、时限要求进行审核的,每发生一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审核效果情况 (2分) |
审核后出具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编制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得2分。 |
|
|
|
创新项 (10分) |
在三项制度有创新做法,并在市级以上会议、督查、通报、工作简报中得到认可和表扬的,每创新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