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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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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颁布

是法治赣州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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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强调,要有针对性地部署创新链,积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打造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科技强省战略,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全社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创新平台、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成果等主要指标实现大幅度跃升。但是随着科技创新工作的深入推进,在科技创新工作机制、创新资源支撑和科技力量整合,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为长效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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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阐述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科协及社会组织职责。其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对打造战略科技力量、创新载体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示范基地建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对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体系建设、跨区域成果转化、成果转化促进和激励措施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第四章 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明确了企业主体及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服务机构、科创飞地、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等内容。

第五章 科技创新环境。对创新环境培育、要素供给保障、应用场景供给、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金融、支持企业上市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对决策会商、财政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科技奖励、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容错免责等进行了规范。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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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基本原则,完善工作机制。一是突出党的领导。条例的基本原则明确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四个面向”。二是突出地方特色。聚焦推进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将其明确为条例的立法目的,凸显赣州地方特色。三是突出系统协同。条例紧扣党和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神,明晰科技、发改、工信、农业农村、卫健、协会以及学会等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打造创新平台,汇聚创新资源。一是提出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条例聚焦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围绕有色金属、生物医药等领域,提出发挥中国科学院赣江创新研究院、中国稀土集团、赣南创新与转化医学研究院等国家级平台作用,培育和建设我市的战略科技力量,打造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二是做强创新载体。条例针对我市获批的科研创新平台较多,但发挥作用不足的问题,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保障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完善创新核心区、创新基地空间布局,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稀金科创城,支持深赣港产城特别合作区、国家医药科创中心、国家医药创新中心等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三是保障要素供给。条例规定营造激励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环境,支持开展各类科技创新促进活动;规定鼓励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加强应用场景创新,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应用提供条件。

(三)强化科研攻关,促进成果转化。一是加强基础研究。条例围绕稀土等有色金属开展基础研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对赣州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明确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聚焦本市有色金属、生物医药、脐橙、油茶、毛竹等,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二是强化技术攻关。条例规定聚焦本市“7510”产业集群、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统筹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三是促进成果转化。条例针对我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效不明显的问题,明确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健全成果转化市场,鼓励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规定授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权限,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奖励,充分激发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四)激发主体活力,集聚人才资源。一是为破解科研与产业“两张皮”的问题,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开展技术攻关,加强对“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等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发展。二是将我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实施的“科创飞地”政策措施和先进做法上升为法规。支持科创飞地建设,条例规定市外“飞地”及其全职引进人员提供与本市创新主体同等享受政策的资格。三是针对“人才流失严重”“高端人才引育难”两大难题,条例建立完善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优化人才服务,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也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