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罗华明)
因保管不善,将崇府农地承包权(2015)第01826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华明
2024年4月18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罗华明)
因保管不善,将崇府农地承包权(2015)第01826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华明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