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志行)
刘志行因保管不善,将崇义县林证字(2006)第0301110013号林权证遗失,该证共有4宗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志行(刘焕桂)
2021年3月25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志行)
刘志行因保管不善,将崇义县林证字(2006)第0301110013号林权证遗失,该证共有4宗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志行(刘焕桂)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