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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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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有效整治耕地抛荒,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镇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使用性质。

2020年起,对弃耕抛荒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待复耕验收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对撂荒一年以上的,由村集体发放警示单要求及时复耕复种;对撂荒二年以上的,可委托当地村委会复垦出来代管。复垦出来的耕地由村委会或由村委会委托种田能手种植三年水稻,三年内农户不收取土地租金,第四年租金由农户和村委会另行协商。但是耕地地力补贴款(目前每亩112元)归原来的农户申报领。对于个别农户不种植,不复垦,不配合代管的,依法终止解除流转合同。

三、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入股等耕地流转利用办法,签订托管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集中经营或村集体托管经营,杜绝弃耕抛荒现象。

四、所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宜种粮食作物则种粮食作物,宜种经济作物则种经济作物,确保耕地的充分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耕地效益。

五、各村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和动员农户发展双季稻种植,技术人员要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推广优良品种。

六、严格按照“种一季补一季,种多少补多少,谁耕种谁受益、不耕种不受益”的原则,发给国家政策性补贴。

镇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个村上报的面积进行核查,对虚报谎报假报种植面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将依法打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长龙镇人民政府    

                             2020313

附件:长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