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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义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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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义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县直(驻县)有关部门,各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经营者:

《崇义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试行)》业经2020425日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崇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429

崇义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县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价费字〔20163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市价费字〔201843号)和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市发改收费字〔2020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总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县城交通拥堵状况。

(二)坚持实事求是。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区别停车供求关系,区别县城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坚持放管结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一)县城区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公务大楼停车场、政务大楼停车场、人民广场停车场、文昌塔停车场、北门广场停车场、广电停车场、新世界停车场、县委党校停车场、原云峰楼停车场、原电影院停车场、中心小学停车场、南门市场北停车场、南门市场南停车场、原歌舞剧团停车场、妇幼保健院停车场,以及新增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县城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人民路、过埠路、旗岭路、齐云山大道、沿河东路、沿河西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南新路、南中路、蜡像路、枫山路,以及新增的停车泊位。

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公共停车场:首小时停车时间20分钟内(含)免费,超过20分钟至1小时内(含),每辆21小时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每天800时至2100时收费时段,最高20/辆封顶;2100时至次日800时收费时段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最高5/辆封顶。全天最高25/辆封顶。车主自愿办理车辆停放包月(季、年)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确定,并与车主签订服务合同。

(二)临时占道停车泊位:首小时停车时间20分钟内(含)免费,超过20分钟至1小时(含),每辆2元,1小时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收费时段为早800时至晚2100时,其余时段免费停放,每天收费最高20/辆封顶。

四、停车收费时段

24小时制划分,县城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每日8:00时至21:00时为收费时段,其余时段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公共停车场每日0:00时至24:00时为收费时段。

五、停车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2.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

3.其他由县政府确定的免收停车费车辆。

(二)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基础上,收费时段2小时内免费停放,之后的收费时段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即:小型车为一个标准泊位,其它车型按实际占用泊位收取。标准泊位按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施划。

(四)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收据。

六、试行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后制定正式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