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
负责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认定事项;负责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实施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组织价格监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成本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建议;适时发布价格监测信息;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工作;承担人防工程技术保障服务、指挥通信设施保障和运行管理等;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撤销县价格认定中心,原承担的相关职责划入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 |
内设机构 | 无。 |
地址 | 公务大楼313室 |
电话传真 | 0797-3811286 |
受理投诉部门及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