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堡乡“五定包干”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上堡乡“五定包干”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堡乡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9日
上堡乡“五定包干”村庄环境长效管护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乡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监督管理,巩固村庄环境的整治成果,实现村庄环境管理常态化、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市县对村庄环境整治的要求,按照《赣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市办字〔2018〕46号)、《关于建立村庄环境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赣市新农办字〔2019〕3号)具体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各村开展“五定包干”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乡新农村建设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新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直单位负责全乡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指导,常态化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各行政村为环境长效管护对象,要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明确一名专职干部负责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加强考核督查,强化农村环境长效管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庄环境管护坚持政府为主导、部门配合、村民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各行政村制定村规民约,严禁家前屋后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损坏村庄绿化、公共设施等行为,并相应明确奖惩措施。
第七条 各行政村建立农村环境管护队伍,按照户数和自然村庄分布情况配备专职环境长效管护人员,配备的专职长效管护人员应具备热爱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大于65周岁。村庄应配备专(兼)职电工、园丁,负责村庄路灯维修、污水处理、健身器材维护、绿化修剪、治虫除草等工作。
第八条 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包括村庄垃圾清理、村庄乱堆乱放和乱搭乱建管理、村庄道路管理、村庄河塘保洁、村庄绿化养护、村庄公共设施维护等六个方面。
第九条 村庄房前屋后、道路、河塘应卫生清洁,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条 村庄内房前屋后禁止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和乱贴乱画,无影响村容村貌的露天粪坑、简易厕所、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有碍观瞻的设施。
第十一条 保持村庄内道路路面完好,路肩无杂物,边坡无种植、垃圾、确保通行顺畅。
第十二条 保持村庄内河塘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河坡无垃圾、无乱建乱挖、无乱种乱垦,无生活污水排入、无行水障碍物。
第十三条 有效保护村庄内树木,禁止乱砍乱伐公共绿化,有专人养护。
第十四条 村庄内公共设施和公共休闲场所要定期保洁、养护排障、补充更新、发现问题及进修缮,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有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五条 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经费实行政府投入,社会力量捐助,受益人适度负担相结合的保障机制,各村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措部分长效管护资金。鼓励乡贤通过新农村建设促进会进行捐资支持村庄长效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环境长效管护经费实行省、市、县、乡四级负担,县、乡两级根据财力状况,压实属地责任,通过各类渠道整合资金,统筹落实每年每个行政村(含其他村级组织)不低于5万元的管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加强对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做到村级每天督查,乡新农办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考核,按照一、二、三类村分类考核,纳入年度总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加强农村环境长效管护质量的日常检查,每个村庄在显著醒目的位置公示长效管护责任牌,明确各类管护项目和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和监督电话。
第十九条 由乡新农办牵头相关部门、乡直单位,采取定期调度和实地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对本乡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开展日常监督。
(一)定期调度。建立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季报制。每季度末月18日前,各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本村“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信息台账”进行更新,并报乡新农办备案。
(二)实地检查。每季度末月,由乡新农办牵头组织对各村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开展实地检查。
第二十条 年终评定。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乡新农办配合乡党建办对各村年度工作参与考评,即严格按照省、市、县“五定包干”村庄环境长效管护考核办法要求,对各村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开展评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监管工作实行问题销号管理制。对日常监督、实地检查、村民举报、年终评定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建立问题台帐,及时反馈至各村。相关村接到反馈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整改到位,并报送整改情况(含文字材料和前后对比照),由乡新农办核验通过后进行销号处理。逾期未整改且无合理原因的,在年终评定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部分考核中,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的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工作监管结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评依据,年终评定情况纳入乡本级对各村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每年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县级、乡级财政配套资金可根据上年度监管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差异化拨付至各村。对连续排名靠后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可暂停拨付财政配套资金。对相关村不履行职责的,由乡纪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村或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乡新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