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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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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等13部行政法规,并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7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3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略)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2024年5月1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来源:江西人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