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各乡(镇)重点领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中心城区(东至东侧山体脚下,南至阳明山脚下,西至鱼梁村高滩,北至高速出入口朱坑口村部附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重点领域(加油站、林区、圩镇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燃放烟花爆竹。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执法单位依法查处;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六、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12369(县生态环境局)、3821536(县城管局)、3821299(县应急管理局)。
七、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崇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