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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大二次会议第8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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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大二次会议第85号建议的答复

邹忠华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中村安置点小区车辆停放实施收费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停车服务收费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住宅(商住)小区内停车场地、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城中村安置点小区是政府规划,村集体所有,城中村安置点小区的收费主体可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委托,在条件允许、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等情况下,合理划定停车位,可以实施收费管理。

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参考2020年4月25日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崇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崇义县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三、定价程序

(一)经营者提交申请资料

1.申请核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正式文书;

2.营业执照副本、停车场设置示意图、申报收费标准、经办联系人等附件材料;

3.经设立停车场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有关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

4.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1.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资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实地查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和办理;

2.价格主管部门需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财务、成本等相关经营资料进行核查,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作出批复。

再次感谢您对城中村安置点小区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向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