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抽样单位: 崇义县青果汇水果店(冯玲)
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2日,本局委托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崇义县横水镇阳明路8号设立的“崇义县青果汇水果店”经营的部分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HZ-NCP-202301350)。
样品名称: 香蕉 规格型号: 散称;
生产日期: 不详。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7.08元;2、处以罚款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被抽样单位: 崇义县可口水果店(黄维燕)
经营的猕猴桃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2日,本局委托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崇义县横水镇南新路241号设立的“崇义县可口水果店”经营的部分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店正在经营的“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HZ-NCP-202301361)。
样品名称:猕猴桃(智利绿果); 规格型号: 散称;
生产日期:不详。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鉴于当事人经营期间店内已建立台账,初次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已履行进货时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财物货值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除上述违法事实外,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四)项、《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19项“违法行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不予处罚条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县局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名称:猕猴桃即智利绿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