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抽样单位: 崇义县长鸿生活用品超市(赖弥浩)
经营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6日,本局委托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350号设立的“崇义县长鸿生活用品超市”经营的部分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店经营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HZ-NCP-202300940)。
(二)样品名称: 长豆角 规格型号: 散称;
生产日期: 不详。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被抽样单位: 崇义县百利超市(张文明)
经营的长豆角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5日,本局委托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崇义县横水镇中山南路166号 设立的“崇义县百利超市”经营的部分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店经营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HZ-NCP-202300782)。
样品名称:长豆角; 规格型号: 散称;
生产日期:不详。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1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