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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政策的宣传提纲》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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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政策的宣传提纲》来了,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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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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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
2.扩大实施范围的17个困难行业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主要有: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3.今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此次缓缴,只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企业,暂停缓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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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缓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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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对4月、5月、6月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退回4月、5月、6月单位缴费部分,也可相应顺延,即:已缴纳4月的,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已缴纳4月、5月的,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已缴纳4月、5月、6月的,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原已申请缓缴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期限自动延期,无需再次申请,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2.特困行业及扩大范围困难行业企业的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对4月、5月、6月已缴纳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退回4月、5月、6月单位缴费部分,也可相应顺延,顺延规则同养老保险。
3.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工伤和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对4月、5月、6月已缴纳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退回4月、5月、6月单位缴费部分,也可相应顺延,顺延规则同上。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发生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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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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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登录“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缓缴申请,“一次不跑”;也可直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填写《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表》办理,即申即享。除登记为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外,其他申请企业均需提供书面承诺书,承诺企业所属行业及近期经营状况,无需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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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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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缓缴2022年4月、5月、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22年6月底前提出。7月以后提出缓缴申请的,从提出申请的当月起开始缓缴,缓缴结束时间不顺延。即:2022年8月提出申请缓缴的企业,只能申请缓缴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他险种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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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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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缓缴费款可以分期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及以后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工伤、失业保险费补缴,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逾期未缴的,对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从应补缴到位的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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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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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参保转移等情形的,应在注销、转移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审核办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等相关待遇时,以职工个人缴费记录为计算依据。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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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后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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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企业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所填信息负责。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