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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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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区,深我县“放革,境,兑现,加提高金使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参照《赣州市本级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府办发2021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惠企政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我县惠企政策,对涉及惠企政策的企业(含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奖补的资金。按照“各司其责、精简流程、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的县直各惠企政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城管局、工信局、税务局、住建局、市监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新旅局、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科创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

第四条  

(一)各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梳理给予资金支持的相关政策法规等依据,提出资金需求,由县财政局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统一编制全县惠企专项资金预留。  

(二)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负责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第五条  设立“惠企资金池”

(一)县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纳入惠企政策兑现专窗的事项清单,梳理纳入“惠企资金池”的指标明细,并将相关指标统一调剂至县行政审批局,形成财政资金“惠企资金池”。

(二)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各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推送的“免申即享类”“即申即享类”校验结果,以及“承诺兑现类”审核审批结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令拨付资金。

(三)每年年底县行政审批局与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做好专项资金的对账、结转等清算工作。

第六条  

(一)各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审核审批、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对惠企政策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负责将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报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按照有关规定、流程和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的审核审批等工作,政策标准、申报条件等不明确的需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及时掌握县本级负担情况。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二)县行政审批局是专项资金兑现的综合协调部门

1.履行专项资金兑现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

2.负责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样表和格式,收集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基础资料。

3.负责专窗和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申请资料的受理、传输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核查企业信用记录。

4.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结果拨付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的使用用途,不同专项资金不得交叉混用;每月初向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兑现情况表;优化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三)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专项资金需求,参与制定惠企政策,及时下达资金指标,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每年至少一次向县政府常务会报告专项资金兑现和绩效管理情况。

(四)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供专项资金兑现的佐证数据。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各惠企政策主要包括政策事项、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条件、限制条件等。

第八条申请对象和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办理流程、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等为准。申请时间以各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的规定的受理期限为准。

第九条  

(一)同一企业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有严重失信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不得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三)惠企政策中明确限制情况及有其他除外情形的。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企业按照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中相应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专窗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专窗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办事指南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材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传输至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章 兑现流程

第十二条  按照“线上一网、线下一窗”改革的要求,专项资金的兑现方式分为: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三种。各主管部门根据各兑现事项情况确定兑现方式,并在办事指南中明确。

1.免申即享。对企业登记即享、落户即享、入规即享、上市即享、达标即享以及国家、省级认定等“白名单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免申即享”。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流程,并及时将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名单、账户及金额等通过平台推送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并通知企业。

2.即申即享。对符合资格的定补类等简易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即申即享。由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企业按办事指南向专窗或平台申请,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提出兑现意见(包括企业名单、账户及金额等),并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并通知企业。

3.承诺兑现。对需各主管部门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的专项资金兑现事项,实行承诺兑现。由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企业按办事指南向专窗申请后,各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核审批结果并提出兑现意见(包括企业名单、账户及金额等),并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并通知企业。审核不通过的,各主管部门须明确告知原因并进行政策解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按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由各主管部门取消、追回专项资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各惠企政策涉及的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崇义县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文件:(部门负责人解读)《崇义县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