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通字〔2020〕6号
崇义县人民政府
崇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耕地抛荒
提高耕地效益的通告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使用性质。
二、对弃耕抛荒的耕地,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并依法对抛荒耕地予以处置。
三、对撂荒一年以上的,由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警告且必须及时复耕复种;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四、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入股等耕地流转利用办法,签订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集中经营,杜绝弃耕抛荒现象。
五、所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宜种粮食作物则种粮食作物,宜种经济作物则种经济作物,确保耕地的充分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耕地效益。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涉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和动员农户发展双季稻种植,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推广优良品种。
七、严格按照“种一季补一季,种多少补多少,谁耕种谁受惠”的原则,发放国家政策性补贴。
八、支持鼓励发展种粮大户、种粮合作社,并依法依规给予奖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