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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崇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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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府办字〔202185

关于印发《崇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崇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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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储备粮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储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县人民政府。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实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目标。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等相关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粮食生产周期及本县常住人口对粮食的需求量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现行执行储备粮总量为5000吨,储备植物油20吨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预算,指导和监管承储企业的粮油储备工作,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账实相符、质量指标及储存品质指标、轮换计划执行、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储存、动用的管理;会同农发行上犹县支行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等费用补贴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农发行上犹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县粮食收储公司为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以及具体执行动用命令,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提升县级储备粮油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结构方案,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条 承储企业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等因素,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购销、轮换的计划建议。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根据承储企业的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粮食市场行情确定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购销、轮换,并将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上犹县支行。

确需调整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遵守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履行承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承办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手续并负责偿还贷款;对县级储备粮油运营业务和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做到实物、财务、账务等管理严格分开;

(三)承办县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销售、轮换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粮食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

(五)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报告粮食库存情况;

(七)执行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八)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或者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

(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不宜存或严重变质;

(五)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六)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八)违反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商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所有轮入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实行每批次车车必检的原则,经检测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收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可入库为县级储备粮油

第十五条 在储存保管期间,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级财政负担。自然损耗超定额部分,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短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所占用贷款按没有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对应的贷款及时收回。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油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县级财政补贴。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方式。承储企业应当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油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县级储备粮油规模的70%。所有县级储备粮油在每个轮换周期内应当轮换一次。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稻谷的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的轮换周期为一年,视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品质变化、市场形势和仓容匹配等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者延迟安排轮换。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成本动态计价,建立轮换风险金”的轮换机制,对新轮入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根据粮实际采购成本(不含费用)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上犹县支行联合下达,明确轮换时间、数量、品种、库存成本及相关补贴等,县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核拨相关补贴。

承储企业轮出粮后必须全额归还银行贷款,轮入粮时根据轮换计划按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含费用)全额向农发行上犹县支行申请贷款,农发行按照核定的库存成本(不含费用)发放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和库存地点。

第十九条 根据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承储企业可以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者边购边销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在轮换过程中,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架空期的,应当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批准,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架空期(如同意延长,则以延长的架空期限计算)的储备粮费用,县级财政不予补贴。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轮入的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储备质量标准的新粮油。

对于质量、食品安全或者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达不到标准的粮油,就地划转为商品粮油,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并全额归还农发行上犹县支行相应贷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承储企业重新轮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应当按照县农业农村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明确的时限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归还对应的农发行上犹县支行贷款轮换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上犹县支行共同验收,根据企业轮出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销售收入和轮换过程中发生的出入库费用,以及正常储存出库过程中所发生的水分自然减量和定额损耗等进行轮换盈亏计算。销售最终盈利全额缴入粮食轮换风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并专项用于弥补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轮换过程中的库存定额损耗、价差亏损等。发生价差等亏损先用轮换风险资金弥补,当其不足以弥补时,由县级财政进行弥补。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县级储备粮油的轮出必须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入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每批次竞价交易的基价应当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才能进行挂牌交易。直接收购价由承储企业提出请,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根据市场行情审核确定。

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县财政负担。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三条 因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本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辖区内出现明显粮供不应求或者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联合提出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当包含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使用安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动用方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联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照抄告单规定和要求执行。事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上犹县支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根据出库计划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执行县人民政府命令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在本年度的粮生产周期或者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承储企业及时按照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补回。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销售费用、收购费用以及销价与进价成本之间的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负责补贴。县级储备粮油出库发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级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第六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相关补贴由县级财政负责承担,相关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清算制度,确保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价差等相关费用及时足额拨到位。贷款利息和轮换价差据实清算、据实补贴。正常储备轮换之外发生的保管、轮换、贷款利息等费用,财政不予补贴。

保管费、轮换费的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中央储备粮管理标准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物价市场变化及我县储粮量较小的实际进行审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及轮换(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县级储备粮油所产生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价差损失和相关费用,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上犹县支行共同核定后,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预算应当根据县级储备计划、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编制安排。

第七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按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上犹县支行共同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开户的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承贷承还。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按照县级储备计划及时足额提供收购资金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储备粮贷款利率的规定。其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的原则,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农发行上犹县支行通报销售、收购、调出、调入库存储备粮食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同步变化。

第八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审计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农发行上犹县支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上犹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汇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未按要求建立专卡、专牌、专账和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予以赔偿屡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拒不改正的,县农业农村局可以视情节轻重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库存,改变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未按计划及时轮换导致储备粮品质发生陈化或者造成损失、入库粮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者以次充好,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储备粮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县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县有关要求进行的新粮替换库存粮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本级储备粮油,不包括此范围以外的储备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发的(崇府办字201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