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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崇义县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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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府办字〔2020〕49号

关于印发《崇义县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崇义县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9日

崇义县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14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江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赣开发〔2019〕11号)和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赣扶字〔2019〕10号)精神,为加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资产(以下简称“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运行,提高经营性资产效益,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和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资产,是指使用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低成本长期贷款资金、地方政府债资金)实施形成的资产。

第二章产权登记认定

第三条  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到户资产、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到户资产是指支持贫困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及生产生活发展所建购的安置住房、卫生厕所等资产;公益性资产是指社区管理中心、图书室、卫生室、保安室、活动室以及安置点道路、饮水管网、供电、排污管网、路灯、健身器材、休闲场所、绿化、防护设施等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店铺、柴草间、扶贫车间、扶贫基地、爱心超市、光伏电站等,通过运营能够产生收益的资产。

第四条  按照资产权属、权限和类别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所在地、资产类别、资产规模、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资产形成时间、资产所有者、资产管理/经营单位、运营情况、折旧等。扶贫资产登记资产原价值以最终结算审计造价为准。

第五条  根据扶贫资产的类型不同,资产的权属有所区别。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土地所有权归住房用地所在村、组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建档立卡搬迁户所有。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土地所有权归用地所在村、组或农民集体所有,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第六条  乡(镇)作为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资产管理责任主体,扶贫资产产权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扶贫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资金结构,对扶贫资产规模及权属等相关信息进行认定。对混合型安置点产权不明晰的,为防止扶贫资产流失或被侵占,可聘请第三方根据项目建设性质、资金投入等进行资产剥离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并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扶贫资产根据资产性质、产权归属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资产运营管理

第八条  扶贫资产的运营管理根据资产权属的不同,在资产运行、维护、监管、资产收益安排使用、处置等方面也不同。到户资产原则上由搬迁户自行负责管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贫困户安置住房等到户资产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出租、转赠、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搬迁户整户死亡后,如有法定继承人,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如无法定继承人,其房屋产权收归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或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在资产交付使用前,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将资产移交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未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但安置点已纳入当地村居管理的,可移交由所在地村(居)委会管理;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进行管理。资产管理单位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要根据资产经营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运营管理方案,对店铺、柴草间、扶贫车间等对外招租的,要将招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告,确保资产运营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或入股价格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协商约定,也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针对店铺、柴草间等较大规模的也可以打包通过公开拍租来确定。扶贫资产收益要符合市场行情,对特殊群体可结合实际予以适当优惠,对普通经营主体不得故意低于市场行情,侵害集体利益。

第十三条  资产在交付前,资产管理单位要依法依规与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入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对资产权属、规模、管护责任、经营范围、收益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根据需要可以约定缴纳一定的违约保证金。收益金额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抗拒等因素确需调整收益金额的,需经资产管理单位协商,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重新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县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依规合理流动、盘活,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对于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变化,需乡(镇)党政联席会决策,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备案。扶贫资产管理要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扶贫资产,不得抵押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通过入股到企业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要将资产估价后根据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份分红,经营主体有亏损的,扶贫资产管理单位和权属所有单位不承担责任。投资入股的经营主体经营失败后,扶贫资产管理方与经营主体一同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扶贫资产经营使用权收回。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主体在用工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在使用、经营管理扶贫资产期间,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扶贫资产的完整。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经营主体故意或管护不到位造成扶贫资产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扶贫资产经营合同到期后,经营主体要确保资产的完整性,由扶贫资产管理单位对资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收回,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扶贫资产未达到移交条件,且经营主体拒不履约对扶贫资产进行维护或赔偿的,资产管理单位有权依法采取扣留保证金或通过司法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益性资产中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图书室、卫生室、活动室等要科学管理,要公示开放的时间以及值班工作人员信息。健身器材、休闲广场、绿化植被、路灯等要加强巡查检查,对已损坏造成影响正常使用甚至无法使用的,由资产权属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新增交付的扶贫资产,要及时确权、登记。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要结合实际尽量盘活。

第二十条  加强扶贫资产尤其是经营性资产风险防控。对扶贫车间、产业基地、店铺、爱心超市、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资产容易受自然灾害、市场经济等影响,甚至破坏的,要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经营失败、资产损坏,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和集体不承担风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进行更新,并报送县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收益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收益与农业农村局、就业局、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奖补政策不重复不叠加享受,适用范围为:

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发展产业奖补、创业补贴、搬迁贫困户特殊救助,搬迁贫困户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社区举办乡风文明、清洁家庭、好人好事评比等活动的奖励、慰问,组织社区搬迁户集体活动经费,社区开发的保洁员、安全巡护员、图书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补贴,为社区搬迁贫困劳动力聘请培训人员举办技能培训的开支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和日常维护,“微田园”土地租金或流转费用,扶贫基地、扶贫车间等后续扶持项目的实施。严禁将收益平均分配或者普惠性的以物品或现金方式分配到搬迁户个人。各乡(镇)根据资产收益实际制定具体使用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归集体所有,资产收益根据资产权属由所在的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户专存,专账核算。乡(镇)要将资产收益全部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社区管理和后续扶持,不得巧立名目将资金用于与易地扶贫搬迁无关的项目或其他开支,严禁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收益原则上用于资产所在安置点,允许在本乡(镇)范围内统筹用于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管理和搬迁贫困户后续扶持。

第二十五条  每年初,乡(镇)对扶贫资产收益编制运营计划,测算资产收入,提前谋划资产收益用途,预估益贫带贫规模及成效,填报《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资产收益使用计划备案表》,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年终,建立扶贫资产使用台账,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台账要将本年度资产收益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收益在使用前要开会研究,讨论资产收益金额,准备实施的具体项目或事项,所需资金等。实施的项目要明确具体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实施时间、地点、规模、益贫带贫规模;举办活动要明确活动内容,使用金额、时间、地点、活动规模等。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公示7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再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收益的使用纳入所在乡镇财政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乡(镇)报账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运行管理,收益使用情况每年在安置点和镇级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每季度组织一次对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的集中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县扶贫办、县发改委每半年对全县扶贫资产开展一次全面核查。

第三十条  县扶贫办、县发改委根据各自分工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立乡级扶贫资产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管委会、村集体、乡(镇)、县直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金及资产的。

(二)不按规定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以及不按时

收缴承包费、租金及分红的。

(三)因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坏、资金流失的;

(四)不按规定处置扶贫资产和使用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产流失的,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

(五)因对扶贫资产及资金管理、监督和使用不当,造成其

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资产运行管理方案,报县扶贫办、县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因上级扶贫政策改变需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