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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崇义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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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府办字〔20228

关于印发《崇义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崇义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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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稻谷和食用植物油)的轮换管理,根据《江西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崇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或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县级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承储企业按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的业务。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拟定县级储备粮油分品种分库点数量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联合下达,并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粮食收储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开展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对县收储公司执行轮换政策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会同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损失、损耗进行审核。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储备粮油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对县收储公司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第七条  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按照国家及农发总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筹措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具体业务的管理,在轮换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细则;

(二)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建议;

(三)将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联合确定的轮换计划下达给县收储公司承储企业,并组织指导收储公司开展轮换工作;

(四)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轮入验收工作;

(五)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台账,统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及时对县收储公司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六)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轮换计划执行落实情况;

(七)对县收储公司执行国家、省、市粮油储备政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考评,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油调整计划意见;

(八)做好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的申请,并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相关规定,研究、分析粮市场动态,把握时机,掌握节奏做好轮换工作;

(二)根据本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和入库年限等情况,提出本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建议;

(三)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负责对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进行预验收,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五)依法接受农业农村局、财政、农发行上犹县支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县收储公司提出轮换数量、品种、年限的计划建议,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审定后,下达给县收储公司。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县级储备粮油储存总量的30%左右。整仓(厫)粮油应当同期轮换。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可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收储公司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科学制定轮换计划建议,并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每月末均有一定规模的实物库存。

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油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油,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采取相应方式下达,县收储公司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静态轮换管理方式。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考虑品质优劣、市场情况、仓容匹配等情况,在一个轮换周期内可提前或推迟一年安排轮换计划,但所有储备每个轮换周期必须轮换一次。

遇粮油保供稳价、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县农业农村局可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上犹县支行专门下达文件,在轮换计划内指定承储企业轮入、轮出完成时间,其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动态轮换是指按照粮权油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承储企业可根据县下达的计划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或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意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招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6年。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市场交易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市场交易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入实行报备制度。县收储公司在开展县级储备粮油轮入工作前,需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后,负责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验收合格的粮油,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

第十八条  县收储公司及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县收储公司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并扣回相应利息补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延期)计划的,由县收储公司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县级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质量检测由县收储公司负责组织,每年秋季普查按国家规定的扦样办法进行现场扦样,仓内封样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粮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查结果由收储公司统一汇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粮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对于质量、食品安全或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达不到标准的粮油就地划转为商品粮油,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并全额归还农发行相应贷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承储企业重新轮入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粮油,应自发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轮入,如错过收购季经农业农村局批准,延期至同品种下个收购季轮入。

第五章  轮换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资金的收支必须通过农发行账户,不得体外循环。

第二十三条  县收储公司在收到县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货款后,按轮出的数量和对应的入库成本及时归还农发行上犹县支行县级储备粮油贷款。轮入时再按轮入数量和对应的入库成本向农发行上犹县支行申请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确保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发行上犹县支行根据粮收购进度拨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因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补贴。动态轮换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享受轮换费用及亏损补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油;

(二)轮换期间,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三)擅自超轮换架空期,或者经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后到期仍不能按时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未按规定严把县级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关,轮入粮油达不到县级储备粮油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

(五)因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县级储备粮油品质非自然劣变,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提前轮换的;

(六)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七)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八)不如实填报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台账或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油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十)未轮报轮、转圈轮换,套取补贴的;

(十一)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资金的;

(十二)将县级储备粮油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