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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崇义县城区店牌店招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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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府办字〔202233

                   于印发《崇义县城区店牌店招管理办法》的通

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崇义县城区店牌店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21

崇义县城区店牌店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店牌店招设置行为,美化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崇义县城区范围内店牌店招的管理,主要对店牌店招的申请、审批、安装、管理进行规范与要求。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店牌店招,是指崇义县城区范围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招牌设施。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店牌店招。

第五条店牌店招原则上一店一招,店面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

第六条 外观要求。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安全要求。店招店牌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八条 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1.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2.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3.低矮破旧的建筑物需临时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同步进行立面整修、整体设计制作

4.经政府统一改造的店牌店招在更换店名时,应当保持店牌店招底色、尺寸不变,且风格与统一改造的风格相一致。

第九条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计的店牌店招。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设置人应当加强对店牌店招的日常维护管理

1.保持店牌店招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2.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店牌店招应当及时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3.应当保持设置物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设置物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应当店牌店招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冰冻灾害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巡查,发现图案破损、文字陈旧,污浊、褪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督促设置人进行更新、修复或拆除;对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督促设置人进行拆除

第十二条店牌店招安装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店牌店招进行外形、电路等的改装。

第十三条立面改造、亮化工程由政府统一设置的店牌店招(含底部支架整体)在质保期(自店牌店招设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为质保期)内由政府统一维修管理;超出质保期范围的店牌店招参照第第六、第七、第八条由设置人自行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人需搬迁、变更、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撤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

第十五条 未进行立面改造路段(含新楼盘)店面在报批设置店牌店招时须签订《配合改造承诺书》,如政府计划对该路段进行立面改造、提升,设置人须严格执行《配合改造承诺书》内容,无条件配合改造、提升等

第四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拟设置店招店牌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类许可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2.店招店牌设置实景效果图,平面设计效果图、安装位置图及相关尺寸、材质、色彩等参数资料

3.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租用房屋的附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4.《改造配合承诺书》(未进行立面改造路段店面)。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现场勘察后,提出同意或改进后可以设置店招店牌的建议或参考意见因安装店招店牌,申请人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已设置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店牌店招,设置人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