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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义县城区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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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城区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开挖行为,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公共绿地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开挖审批前的备案管理。凡未经备案和审批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尽量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二章 开挖计划申报与许可

  城市道路开挖实行申报审批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维修计划与道路开挖计划同步进行。

开挖城市道路用于敷设地下管线及管网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设计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敷设的审批、登记及后期动态统一管理。

  鼓励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倡导科学合理的同管沟敷设

 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开挖单位可先行开挖抢修同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到行政审批部门补办手续

进行地下管线紧急抢修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工后及时按原状(原材料)修复路面,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七条经批准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方可挖掘

申请开挖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挖备案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材料;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进行挖掘的,提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出示原件)

(五)涉及城市规划调整的,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限制车辆行驶的,提供公安交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六)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

(七)开挖场地位置(平面示意图或照片标识开挖方位)。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一)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重大检查等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未提供有效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

(四)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的情形。

第三章 城市道路开挖管理与修复

第十条  城市道路开挖单位或者个人须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经许可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开挖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期限开挖市道路;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移动位置、延长开挖期限、扩大开挖面积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并做好变更情况说明

(二)道路开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牌等形式公示开挖时限、施工面积、施工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理解与支持。

(三)道路开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准围挡、交通导向标志、施工告示及路障警示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临近地下管线设施安全。横断城市主、次干道开挖且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的,必须在车流量少的时间段施工需夜间施工的,必须设置夜间警示灯,并不得扰民。夜间不能完成施工的,必须做好管槽须回填,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增加减速条固定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四)道路开挖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制定施工防尘降噪工作方案,施工现场安排专门清扫人员,配备洒水、冲洗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管理措施。施工过程中洒水降尘,渣土随挖随清,出入工地车辆进行轮胎冲洗和覆盖运输。现场施工材料、裸露土层及基础养护使用毛毡、防尘网等覆盖。施工结束后,施工现场不得遗留渣土废料,保障文明施工,减少和降低工程施工对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秩序的影响。

(五)基坑、沟槽等开挖后必须全部回填沙并灌水冲实,不得回填土方

(六)埋在地下的材料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国标材料

(七)开挖余土污染路面,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清理

(八)施工过程中做到现场整洁,施工完成后第一时间清场

第十  道路开挖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所有工程复原工作。道路开挖沟槽回填应当使用中粗沙并充足水沉,密实度要达到规范要求道路复原全部完成后,立即向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申请验收,验收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和挖掘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修复验收按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1-1990)等相应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道路开挖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验收前的开挖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交通繁忙的道路开挖工程应当实施分段开挖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

第十城市道路开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厅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崇城管字20038号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第十城市道路开挖修复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道路修复强度不应低于原设计结构:

(一)开挖修复宽度:开挖的基层修复应在开挖断面两侧各加宽50cm;面层修复宽度每侧宽度应大于基层20cm以上。

(二)沥青路面:开挖宽度不足一个行车道的,除按标准修复管槽外,应对整条车行道进行罩面,超过一个行车道不足两个行车道的,按两个行车道面积罩面恢复。当顺向开挖宽度达到原路面1/3时,开挖修复按道路宽度半幅施工;开挖宽度达到原路面1/2以上时,应进行专项开挖修复设计,面层应为全幅修复。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当水泥混凝土路面开挖宽度超过1/3板宽时,应按整板修复;当不足1/3板宽时应进行加固处理。

(四)人行道:砌块类面层的开挖修复,应将开挖施工期间被扰动的、破损的砌块全部拆除重新铺砌。

(五)绿化带:绿化带的开挖修复,必须按原状修复到位,种植的苗木及草皮必须保证成活(养护期一年),同时小苗木必须按原密实度恢复到位。

第十  城市道路开挖修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完成路面修复:

(一)主、次干道:横向开挖的,应当在沟槽回填后3日内修复;纵向开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在沟槽回填后5日内修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在沟槽回填后7日内修复。

(二)支路、街巷道路:应当在沟槽回填后2日内修复。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行质保制度,设定质保期,质保期不得低于三个月,自修复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十九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挖、修复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在开工准备、沟槽开挖、回填验收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二十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开挖、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开挖机械作业时,造成路面出现划痕、碎裂等损害城市道路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设施、公示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开挖道路,或者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回填和及时清理现场的,未采取防尘降噪措施的

(七)未按照标准要求恢复原状原质的。

第二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开挖修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城市道路开挖、修复施工涉及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标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质量管理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关于印发《崇义县城区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文件:《崇义县城区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