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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指导意见

来源:县住建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5-11 15:13:46

为加强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各地编制实用性、操作性强的村庄规划,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建设各具特色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规划编制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具体要求,以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基础,以村庄公共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规划原则

1、城乡一体、统筹协调。村庄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项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城乡一体、全域管控、部门协作的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目标与规模、建设用地布局与空间形态、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等,实现“一张蓝图”管理。

2、节约资源、保护耕地。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为宗旨,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进行建设,集约、节约用地,合理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并尽可能在村庄现有基础上整治改造、建设发展,避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

3、因地制宜、延续特色。根据村庄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状产业特点等实际,合理安排村庄各项建设,注重实效,量力而行。规划布局应结合村庄地形条件、切实保护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乡村特色、传承传统文化。

4、尊重民意、公开透明。深入调研,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在规划编制的各环节中应充分征询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的全过程。采取通俗易懂、亲民活泼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宣传普及规划。

二、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一)组织编制

1、本意见所称的村庄,统指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村庄,包括行政村(规划时分为中心村、一般村)、自然村,以及已批准命名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

2、村庄规划类型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除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外,其余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承担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承担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且具有一定的编制经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规划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基础条件

1、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具备地质、水文、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村域规划须有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地形图,村庄建设规划须有比例尺不小于1:1000的地形图,村庄整治规划须有比例尺为1:5001:1000的地形图,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图纸比例尺不小于1:1000,并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2、编制村庄规划必须以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或者镇村体系规划基本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编制或修编完善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镇村体系规划中有关村庄布点规划的基本要求为:

1)预测镇(乡)域总人口,预测各村庄人口用地规模,确定村庄职能分工。

2)确定中心村、自然村的层次与布局,提出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不同类型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

3)提出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原则要求和分类管理措施,以及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三)编制过程

1、前期调研阶段:应开展详细而深入的基础调查工作,采取实地踏勘、入户问卷调查(调查问卷见附件)、村民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在建房、村庄建设与保护等各方面的真实需求,全面收集分析现状基础资料。

2、方案审查阶段: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村民、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修改。重要的村庄规划,如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或重点建设与发展、对周边村庄发展影响较大的村庄规划,应组织专家评审。

3、成果审批和实施评估阶段: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审批、公布实施。规划实施后,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作为今后村庄规划实施管理及修编的重要依据。

(四)编制类型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俗、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结合村庄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编制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村庄规划类型。

1、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确定重点建设与发展的中心村应以行政村所辖地域为规划范围,编制村庄总体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内容包含村域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有条件的一般村可编制村庄总体规划。不编制村庄总体规划的一般村,在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时,并明确自然村布点规划内容。

3、自然村应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规划建设的新村以及已有一定建设规模、有更新改造需求的村庄,应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4、已批准命名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其它拥有丰富的自然或文化资源、具有较高保护利用和旅游开发价值的特色风貌村、特色景观旅游村等,可探索编制适宜的规划内容和深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编制村庄特色风貌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内容。

5、重点建设发展的、要加强保护的、乱建压力较大的村庄要优先编制规划。体系规划中确定的撤并型、搬迁型等类型的村庄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城中村属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畴,纳入城市统一规划。

三、规划编制内容

(一)村域规划

编制村域规划应落实县、镇(乡)体系规划对该村庄的发展要求,确定村庄发展方向、布局、性质、规模,细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设施配置,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利用。

1、深入详细地调查村域现状基础资料,包括人口、耕地、资源、产业情况、用地情况、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村落布局特征等,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

2、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状况,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措施;明确村庄主导农产品发展重点和发展策略,对可能性的第三产业如农家乐旅游业提出发展建议。

3、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教育、农民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4、根据村庄现有资源条件和上位规划中的定位,确定村庄主要功能导向。

5、依据上位规划,预测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域范围内各基层村(自然村)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范围、用地规模、建设类型(分为集聚发展、控制发展、搬迁撤并)。

6、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界定耕地、园地、林地等产业分类和农用地布局,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7、在村域范围内统筹布点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明确规模。

8、确定村庄道路等级、宽度及相应交通设施的布局。

9、综合配置市政基础设施,明确村庄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方式和排水、垃圾处置措施。

10、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村域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11、村委会所在地村庄应按要求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2、村域规划作为村庄总体规划内容的一部分,其图纸应至少包含“四图”(主要内容见表1)。“四图”为村域现状图、村域规划图、村域基础设施规划图、村域基层村(自然村)布点规划图。

(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保护村落环境,合理利用闲置土地,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引导散居农户与村落适当集中;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治理农村脏乱差,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中心村应配置为本村和周围村庄服务的相关设施。

1、用地布局规划

1)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用地安排。注重生产和生活并举,统筹安排居住区、公共服务区、产业发展区等功能布局,统筹安排种(养)殖业、加工业及公益福利事业等场所设施。

2)提出空心村整治、危房改造的要求和措施,明确村庄闲置地利用和腾退用地的安排。

2、公共建筑规划

1)合理配置村委会、文化站、小学、幼托、卫生站、商业服务、集贸设施、养老设施等公共建筑的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及村民进行体育活动、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

2)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3、基础设施规划

1)落实村域基础设施规划,明确道路系统、等级、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对公交站点位置、停车配套指标、交通组织等提出实施建议。村庄内部宜基于原有巷道规划步行系统。

2)对供水、排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确定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

3)综合安排能源利用、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集中沼气池、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设施。

4、景观风貌规划

1)保护乡村地形地貌、河湖水系、森林植被、动物栖息地或气候天象等自然风光和农田、牧场、林场、渔塘等田园景观,使村庄整体风貌与田园景观相协调,打造田园美。

2)保护乡村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码头驳岸、古树名木等自然淳朴的乡村要素;尊重和延续现有村落格局,引导农房院落有序建设;将周围可利用景观融入村庄环境,建筑空间组合体现农村特色,基于当地历史文化传统营造村庄传统风貌,打造村庄美。

3)在村庄入口附近或其他从村庄外部主要道路上明显可见位置,建立有特色的村庄标志。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村庄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

4)建设村庄绿化休闲场所,村庄绿化树种以当地树种为主,严格按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村庄现状古树名木,树立保护标识牌。

5、农宅规划

1)划定农户宅基地范围界线,提出农村住宅建设要求,确定保留和新建住宅的建筑规模。

2)农宅规划应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引导农民按规划建设。

3)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采光、通风条件,不应低于当地最低日照要求;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避免邻里纠纷。

4)农房设计既要保证风貌的协调,也要满足当代村民的居住需要,传统的农房也需从功能上加以改善。

6、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原则上应达到“六图一本一书”。“六图”(主要内容见表2)为村庄现状图、村庄建设规划图、道路交通与竖向规划图、工程设施规划图、景观风貌与文化保护规划图、农房建设规划图;“一本”为规划文本;“一书”为规划说明书。

(三)村庄整治规划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3188号)要求,依次推进、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按照建设美丽宜居村庄的要求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1、公共安全和基础设施整治规划

1)村庄安全防灾整治:分析村庄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排除隐患的目标、阶段和工程措施,明确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各类灾害的措施和建设要求,划定洪水淹没范围、山体滑坡等灾害影响区域;明确村庄内避灾疏散通道和场地的设置位置、范围,并提出建设要求;划定消防通道,明确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2)农房改造:提出既有农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旧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风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设计指引。

  (3)生活给水设施整治:合理确定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提出水源保护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输配水管道敷设方式、走向、管径等。

  (4)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提出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确定村内道路的选线、断面形式、路面宽度和材质、坡度、边坡护坡形式;确定道路及地块的竖向标高;提出停车方案及整治措施;确定道路照明方式、杆线架设位置;确定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位置;确定公交站点的位置。

  2、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整治规划

  (1)环境卫生整治: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引导分类利用,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实现就地减量;对露天粪坑、杂物乱堆、破败空心房、废弃住宅、闲置宅基地及闲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确定秸秆等杂物、农机具堆放区域;提出畜禽养殖的废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内闲散荒废地以及现有坑塘水体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确牲口房等农用附属设施用房建设要求。

  (2)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确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导排系统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整治、建设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及建议;确定各类排水管线、沟渠的走向,确定管径、沟渠横断面尺寸等工程建设要求;雨污合流的村庄应确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

  (3)厕所整治: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提出户厕及公共厕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标准;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建造和卫生管理要求。

  (4)电杆线路整治:提出现状电力电信杆线整治方案;提出新增电力电信杆线的走向及线路布设方式。

  (5)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合理确定村委会、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敬老院、文体活动场所和宗教殡葬等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布局形式;确定小卖部、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

  (6)村庄节能改造:确定村庄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热水等方面的清洁能源种类;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节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区村庄应明确节水措施。

  3、村庄风貌提升整治规划

  (1)村庄风貌整治:挖掘传统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措施;确定沟渠水塘、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等的整治方案;确定本地绿化植物种类;划定绿地范围;提出村口、公共活动空间、主要街巷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广场、大草坪等城市建设方式。

  (2)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基于当地特征,提出村庄历史文化、乡土特色和景观风貌保护方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区;确定村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案。防止拆旧建新、嫁接杜撰。

  4、根据需要可提出农村生产性设施和环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

5、编制村庄整治项目库,明确项目规模、建设要求和建设时序。

6、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原则上应达到“五图二表一书”的要求。“五图”(主要内容见表3)为村庄现状图、村庄整治规划图、道路交通与竖向规划图、基础设施与防灾规划图、景观风貌与文化保护规划图。“二表”为主要指标表和整治项目表。“一书”是指规划说明书。二表内容包括:

    主要指标表:村庄用地规模、人口规模、户数、各类用地指标。

    整治项目表:整治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经费概算、总投资量以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一书”内容包括:村庄现状及问题分析,整治项目内容和整治措施说明;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

(四)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或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1、历史文化名村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中国传统村落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要求,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拥有丰富的自然或文化资源、具有较高保护利用和旅游开发价值的村落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编制保护(发展)规划,或在村庄规划的基础上,深化编制村庄特色风貌规划、村庄旅游发展规划等内容。

2、编制保护规划,应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提出保护要求。

3、按照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的要求,分析传统村落的发展环境、保护与发展条件的优劣势,提出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的建议。在村域范围内,统筹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出村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提升措施,改善村落人居环境。

4、结合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当地传统建筑特色等,提出村民住宅设计及规划引导;探索开展一般传统建筑示范改造,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对室内设施进行现代化提升。

5、对有条件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应增加旅游发展规划内容。依据村落经济、交通、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旅游和商业开发项目的数量、规模等,提出旅游服务设施改造提升、交通游览线路组织等建议。

6、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主要内容见表4)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收入附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主要内容见表5)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传统村落档案。其中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

四、规划审批

(一)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及村庄整治规划的审批

1、村庄规划的方案必须与村委会、村民反复磋商,用村民能看得懂的图片讲解规划方案,听取村民意见,努力获得村民的参与和支持,吸纳农民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意愿。

2、充分采纳了村民意见的规划方案应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意见由村委会研究处理,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经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应进行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4、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意见,按法定程序将修改完善后的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送的审批材料应包括前文确定的规划成果、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成果经批准后三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5、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村民会议。

(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审批

1、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批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地方审查。规划草案报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县直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和论证。修改后形成保护规划初稿,并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报县规划委员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规划送审稿,由县级人民政府书面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3)专家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规划、建筑、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对保护规划进行技术审查。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保护规划修改稿。

4)审查报批。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确认保护规划已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市级人民政府逐级(省直管试点县(市)可直接呈报)书面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意见。保护规划文本及光盘、《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表》、专家评审组名单等内容应随文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审定后,函复设区市人民政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该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附具两厅书面意见、保护规划文本(报批稿,内含《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表》、专家评审组名单等)。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划成果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2、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审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1)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保护发展规划。

2)地方审查。规划草案报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县直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和论证。修改后形成保护发展规划初稿,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规划委员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规划送审稿,由县级人民政府书面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3)专家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规划、建筑、文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对保护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保护发展规划修改稿。保护发展规划修改稿应附《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表》、专家评审组名单等内容。

4)审查报批。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确认保护发展规划已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分别于每年的4月或9月,由县、市、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财政主管部门逐级(省直管试点县(市)可直接呈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进行技术审查。保护发展规划通过了四部局技术审查的中国传统村落将纳入中央支持范围并予以公布。被列入中央支持范围的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按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批复后的保护发展规划文本、光盘及批复文件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规划成果经批准后三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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