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崇义县公办托育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发改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4-15 08:51:31

崇发改字〔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22〕6号),加快推进我县托育服务发展,根据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及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认定相关工作的函》(赣市卫健人口字〔2022〕13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公办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公办幼儿园)托育费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托育费


说明:乳儿班,指婴幼儿年龄满6个月、不满1周岁,班额人数10人及以下;托小班,指婴幼儿年龄满1周岁、不满2周岁,班额人数15人及以下;托大班,指婴幼儿年龄满2周岁、不满3周岁,班额人数20人及以下。
    (二)伙食费
    公办托育机构收取伙食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提供“一餐一点”的,伙食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60元;提供“两餐两点”的,伙食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60元。
    二、退费规定
    婴幼儿因故退(转)出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服务成本费用,退还婴幼儿家长一定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一)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出的,按所收取本月托育费金额的75%退还;
    (二)当月两周内要求退(转)出的,按所收取本月托育费金额的50%退还;
    (三)当月超过两周要求退(转)出的,所收本月托育费不予退还。
    三、管理与监督
    (一)各公办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各公办托育机构除收取托育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婴幼儿家长收取其它费用。托育机构对入托婴幼儿按月收取托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各公办托育机构接受卫健、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四)各公办托育机构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运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平调。
    四、试行时间
本文规定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后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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