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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义县城区道路路内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发改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4-22 16:52:48

崇府办字〔2024〕17号


崇义县城区道路路内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方案


    为提高民生品质,促进智慧停车项目建设,减轻群众负担,根据《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赣市发改价管字〔2021〕454号)和《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赣州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的通知》(赣市发改价管字〔2023〕47号)精神,结合县城区道路路内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试行情况,完善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措施,制定本方案。
    一、定价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县城交通拥堵状况。
    (二)坚持让利于民。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区别停车供求关系,区别县城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坚持放管结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定价情形
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包括以下情形: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投(建投、交投、旅投)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二)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旅游景区(政府定价景区)、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四)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及临街、沿路建筑区划红线退让区域划定的停车位。
    (五)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
    三、收费标准
    (一)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
    医院、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安局交管大队配建停车场,停车时间1小时内(含1小时)免费,1小时以上至2小时内(含2小时),2元/辆次;停车时间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间首小时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含1小时),2元/辆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全天(按自然天数计,收费时段00:00时至24:00时)最高收费20元/辆。
    (二)道路路内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
    停车时间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内(含1小时),2元/辆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上,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全天(按自然天数计,收费时段8:00时至21:00时)最高收费20元/辆。
    (三)机动车停放包月、包年服务费标准
    车主自愿办理车辆停放包月、包年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月160元/辆、包年1900元/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与车主签订服务协议。
    (四)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收费时段内免费停放2小时,2小时之后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免费政策
    下列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2.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
    3.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写字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即15分钟内应免费)。
    4.其他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免收停车费车辆。
    四、收费时段
    按自然天数以24小时制划分。依法在县城道路路内设置的停车位及临街、沿路建筑区划红线退让区域划定的停车位,每日8:00时至21:00时为收费时段,其余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每日0:00时至24:00时为收费时段。
    五、相关规定
    (一)规范停车位设置。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占用的停车位数收取。即:以小型车为一个标准车位,其它车型按实际占用车位收取。标准车位设置按公安部最新发布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执行。
    (二)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出口处(或缴费处)设置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车辆分类、新能源车优惠政策、免费车辆范围、经营单位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15)、监制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对停放的车辆做好停放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持续做好场地保洁和设施维护,不断优化停车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四)形成综合治理合力。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综合治理。要创新宣传引导方法,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及时向群众传递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信息,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停车场在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免费向社会开放。加大对恶意拖欠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清缴力度,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施行时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发改委《关于印发〈崇义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崇发改字〔2020〕22号)、《关于县城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崇发改字〔202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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