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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0-25 12:05:00

关于印发《崇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崇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021

崇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部、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禁止在高山陡坡切坡建房,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以乡为单位,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规定: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附属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另行新建附属房。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被法院拍卖住宅,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各乡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结合机构改革,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宅基地审批工作,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对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

2.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外和乡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办理规划许可

3.负责宅基地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四到场”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设中巡查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要求

4.负责宅基地违法处罚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严控违法用地和超高超大建房,对超出乡政府宅基地管理或规划执法权限的,依照职责向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移交

5.负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并实行专柜存放,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管理信息化;按季度将审批情况汇总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备案。

6.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全农村建房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制度;指导村级组织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八不准”“两个严控”原则。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未经县规委会审批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的,严控在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房,严控在国省道、风景区主干道可视范围内(100米)建房。

(五)风貌管控原则。农房建筑设计应当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要求,充分体现赣南乡村风貌特色,且应严格按照《乡村建筑风貌推荐标准户型设计图集》设计图纸,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层数、外观立面等管控要求。

第四条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违法行为。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自然资源分中心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农用地等工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牵头查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违法行为,抓好农村建房风貌管控工作。

3.县住建局:对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予以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

4.其它部门:宅基地审批涉及林业、水利、电力、通讯、交通、文广新旅等部门管理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书面征询部门意见函中签署相关意见,涉及到的部门要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并梳理条款函致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宅基地的依据。

第五条  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分户手续,需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继续按照《赣州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在《乡村建筑风貌推荐标准户型设计图集》选取的设计图纸;

5.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拆旧异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二)村组审查。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公示栏处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审批。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和农房设计方案(必须选用我县编印的乡村建筑风貌推荐标准户型设计图)后,由乡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核审查,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涉及到的部门意见。程序如下: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汇总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由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备案。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线服务。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按批准位置和面积放线定界。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提出验收意见。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注销其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后,由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未按承诺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的;

(三)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四)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五)没按审批的户型、外立面建房的;

(六)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等,需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并对该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七)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县农业农村局或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或超过用地界线的,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四)其他非法占地情形。

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县自然资源局提起申诉;期满不申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或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

(三)不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起施行。


相关文件:《崇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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