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字〔2021〕32号
关于印发《崇义县绿色企业认定方法》《崇义县绿色项目认定方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县域绿色金融改革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崇义县绿色企业认定方法》《崇义县绿色项目认定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0日
崇义县绿色企业认定方法
一、准入条件
参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或机构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两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个人违约);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一票否决制度
企业近三年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将没有资格进行考评: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
(5)企业经营场所选址、布局不符合国家/地方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
三、申报材料
(1)崇义县绿色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表1-2);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主要产品及主营业务说明;
(5)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如有);
(6)企业排污许可证及最近一年环境监测数据(如有);
(7)企业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有)。
四、组织管理
(1)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协调全县的绿色企业认定工作,发布绿色企业评定标准。
(2)县工信局负责制定绿色企业管理办法,负责绿色企业认定的申报和评估认定工作。
(3)县工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评审工作档案进行管理,并受理查询事务。
(4)审定的企业由县工信局公布。
五、认定程序
(1)县工信局在评定标准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
(2)县工信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初审,确认申报企业是否满足准入条件要求。
(3)初审通过后,由县工信局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行业归口,协同归口部门进行绿色评估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由县工信局标注绿色标识,并明确企业绿色等级。
(4)县工信局以及各归口部门组织收集评价证据,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
(5)满足准入条件,且企业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企业,可认定为浅绿(A)企业。
(6)满足准入条件,且企业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企业可认定为中绿企业(AA);
(7)满足准入条件,且企业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企业可认定为深绿企业(AAA)。;
(8)入库名单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纳入崇义县绿色企业库,向金融机构重点推介。
六、跟踪管理
6.1 入库有效期
纳入崇义县绿色企业库后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纳入企业库则需要按本方法要求重新申报。
6.2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入库企业发生更名等调整的,应向管理机构报备,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组事项的,新设立的公司应重新申请认定。
6.3 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管理。纳入崇义县绿色企业库的企业在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及实现融资后,相关金融机构应对融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企业信息披露管理。绿色企业在入库有效期内按年度提交企业年度说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占比情况;
(2)企业近一年经营发展情况;
(3)绿色金融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4)企业近一年内受到的安全、环保、质量处罚及整改情况。
(三)年度跟踪认证管理。县工信局对入库企业开展年度跟踪认证管理,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年度说明报告进行核查。
(四)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在绿色企业库日常管理过程中,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但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安全、环保和质量处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其执行警告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入库绿色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将其移出“绿色企业库”,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企业:
(1)企业依法注销的;
(2)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4)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5)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企业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或收到管理机构的限期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情节严重的;
(7)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七、评价指标体系
7.1 指标体系框架和权重确定
绿色企业评价指标选取的原则为可量化、可比较、可操作,同时充分考虑了被评价对象的共性特征、区域特点和行业特点,按照科学、实用及合理的原则,
从企业绿色经营(I)、环境保护(E)、社会责任(S)、公司治理(G)四方面设定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考虑到后续评估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以定性评价为主。各评价指标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定义和指标要求,其中指标要求为考核评分的标准。
《崇义县企业融资绿色评级办法》指标体系框架 |
|
绿色经营 |
50 |
环境保护 |
25 |
社会责任 |
10 |
公司治理 |
15 |
总分 |
100 |
7.2 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
指标体系分为四个大类,具体包括4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
《崇义县绿色企业认定方法》评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分值 |
指标要求 |
指标得分 |
绿色经营(I)(50分) |
产业政策导向 |
主营业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 |
2 |
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版》中鼓励类 |
2 |
主营业务符合地方产业政策导向 |
3 |
主营业务符合崇义县地方产业政策,详见附件表1-1《崇义县重点支持项目清单》 |
3 |
||
﹡绿色业务收入或利润占比 |
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占比 |
45 |
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占比大于70%(含) |
45 |
|
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占比大于50%(含)但小于70% |
35 |
||||
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占比大于30%(含) 但小于50%,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比重虽小于3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 |
30 |
||||
环境保护(E)(25分) |
低碳技术研发 |
低碳技术研发投入 |
2 |
有节能减排类等低碳技术的R&D投入 |
2 |
资源循环利用 |
废弃物循环化利用 |
2 |
循环化利用率大于50%(含) |
2 |
|
实现了循环化利用,但是利用率小于50% |
1 |
||||
通过中水回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方式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 |
2 |
循环化利用率大于50%(含) |
2 |
||
实现了循环化利用,但是利用率小于50% |
1 |
||||
低碳能效管理 |
能源综合利用 |
2 |
使用了可再生能源且实现了废气、余热、余压利用 |
2 |
|
使用可再生能源或实现废气、余热、余压利用 |
1 |
||||
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完备性 |
2 |
取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
2 |
||
具备能源管理制度文件,但未取得相关认证 |
1 |
||||
清洁生产 |
清洁生产审核 |
3 |
非强制性企业自愿开展或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等级为一级 |
3 |
|
强制性企业, 清洁生产等级为二级 |
2 |
||||
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等级为三级 |
1 |
||||
原料 |
未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辅材料 |
2 |
未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辅材料 |
2 |
|
产品 |
列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并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获得部分绿色属性(如:节能、低碳、节水、环保等)产品认证或取得绿色设计产品标识 |
2 |
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
2 |
|
环境管理体系 |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性 |
2 |
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2 |
|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但未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1 |
||||
污染防治 |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
3 |
全年达标率大于95%(含) |
3 |
|
全年达标率大于70%小于95% |
1 |
||||
污染废弃物安全利用处置 |
3 |
利用处置率100%(含) |
3 |
||
利用处置率大于80%(含)小于100% |
2 |
||||
社会责任(S)(10分) |
供应链 |
供应链管理(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消费者等) |
2 |
制定了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
2 |
员工责任 |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 |
2 |
近两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 |
2 |
|
员工健康 |
企业职业健康制度体系完备性 |
2 |
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2 |
|
职业健康制度文件完备,但未取得相关认证 |
1 |
||||
公共关系 |
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
2 |
参与市级以上公益慈善活动 |
2 |
|
参与县级公益慈善活动 |
1 |
||||
信息披露 |
企业定期发布经营情况报告 |
2 |
至少每年公开发布一次 |
2 |
|
公司治理(G)(15分) |
公司负面消息 |
公司是否有负面新闻暴露 |
3 |
没有负面消息 |
3 |
安全生产 |
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3 |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 |
3 |
|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应急演练。 |
2 |
||||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
1 |
||||
绩效考核 |
绩效考核制度 |
2 |
公司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
2 |
|
权益保障 |
签订劳动合同 |
1 |
公司全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1 |
|
“五险一金” |
1 |
为公司全部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
1 |
||
除上述评价指标外,企业在碳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经营、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生产与管理等方面有贡献 |
5 |
企业做出突出贡献 |
5 |
||
企业做出重大贡献 |
3 |
||||
一般贡献 |
2 |
﹡绿色业务指满足《崇义县绿色项目目录》以及《崇义县重点支持项目清单》
7.3 入库企业绿色等级划分
绿色等级从低到高为浅绿(A)、中绿(AA)、深绿(AAA),各等级得分要求如下:
满足准入条件,且企业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企业,可认定为浅绿企业(A);
满足准入条件,且企业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企业可认定为中绿企业(AA);
满足准入条件,且企业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企业可认定为深绿企业(AAA)。
表1-1《崇义县重点支持项目清单》
项目类型 |
政策来源 |
刺葡萄产业 |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三产”融合模式探讨》 |
南酸枣产业 |
|
茶产业/茶旅产业 |
|
梯田米产业 |
|
竹木加工产业 |
|
矿山机械智能装备的研发和制造 |
《赣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
锂电池配套芯片生产及软件开发应用项目 |
《崇义县重点工业企业清单》 |
生物基新材料生产 |
|
绿色食品精加工 |
|
生态竹木制品生产 |
|
非金属矿业转型升级 |
《关于崇义县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钨产业智能制造、机器代人项目 |
|
阳明山景区综合改造 |
|
上堡民宿升级 |
|
阳明寨乡村文旅综合体 |
|
康养产业融合 |
|
梯田农耕文化旅游业 |
|
天然气管网工程崇义段 |
|
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
表1-2《崇义县绿色企业认定申请表》
类别 |
项目 |
内容 |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成立时间 |
|
|
企业地址 |
|
|
企业网址 |
|
|
企业法人 |
|
|
企业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经营管理信息 |
企业营业收入 |
|
总收入(万元) |
|
|
绿色产业领域收入(万元) |
|
|
生产原材料是否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材料 |
|
|
产品是否获得产品认证或绿色设计产品标识 |
|
|
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
低碳技术研发投入 |
|
|
污染源在线监控情况(达标率) |
|
|
污染废弃物安全利用处置情况(处置比例) |
|
|
废物资源化利用占比 |
|
|
水资源综合利用占比 |
|
|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
|
|
是否使用了可再生能源或实现废气、余热、余压利用 |
|
|
能源管理体系完备性/是否取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
|
|
供应链管理制度 |
|
|
|
员工工伤事故情况 |
|
职业健康制度体系建立情况 |
|
|
公益慈善活动参与程度 |
|
|
企业经营情况披露信息 |
|
|
公司负面消息 |
|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
绩效考核制度 |
|
|
员工的权益保障(劳动合同签订,五险一金缴纳情况等) |
|
|
企业在碳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经营、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生产与管理等方面有贡献 |
|
备注:建议申报企业详细填写经营管理信息内容
崇义县绿色项目认定方法
一、准入条件
(一)参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崇义县绿色项目认定方法》中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
(2)符合国家、江西省、赣州市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
(3)须达到地方和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项目所在地区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应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还需满足所处行业特征污染物或重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4)项目认定申报时,应具备项目立项文件(特殊项目除外);
(5)不在国家、江西省、赣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两高一剩产业目录里。
(二)项目实施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或机构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两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个人违约);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申报材料
(1)崇义县绿色项目认定申报表(附件2.1)
(2)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介绍文件
(4)用地审批文件、环评批复、能评批复(如有)
(5)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三、组织管理
(1)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协调全县的绿色项目认定工作,发布绿色项目评定标准。
(2)县发改委负责制定绿色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绿色项目认定的申报和评估认定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评审工作档案进行管理,并受理查询事务。
(4)对审定的项目由县发改委公布。
四、认定程序
(1)县发改委在评定标准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2)县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初审,确认申报项目是否满足准入条件要求。
(3)初审通过后,由县发改委组织进行绿色评估认证,通过认证的项目由县发改委标注绿色标识。
县发改委组织收集评价证据,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
(4)入库项目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纳入崇义县绿色项目库,向金融机构重点推介。
五、跟踪管理
5.1 入库有效期
纳入崇义县绿色项目库的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纳入崇义县绿色项目库的,企业应按本方法要求重新申报。
5.2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
被评定为绿色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进行书面报备:
(1)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变更;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变更;
(3)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4)项目重大设备选型和主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5)项目业主受到的安全、环保、质量处罚。
变更项目需重新认定,变更后不符合的将移出崇义县绿色项目库,并通知相关单位。
5.3 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管理。纳入崇义县绿色项目库的项目在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及实现融资后,相关金融机构应对融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避免融资资金被挪用。
(二)项目业主信息披露管理。项目业主在入库有效期内按年度提交绿色项目年度说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建设进展或运营情况;
(2)绿色金融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3)项目业主近一年内受到的安全、环保、质量处罚及整改情况。
(三)年度跟踪认证管理。县发改委对入库项目开展年度跟踪认证管理,对项目业主出提交的年度说明报告进行核查。
(四)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在崇义县绿色项目库日常管理过程中,项目业主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但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安全、环保和质量处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警告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入库项目在认定有效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将其移出崇义县绿色项目库,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项目:
(1)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2)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3)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项目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或收到管理机构的限期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情节严重的;
(5)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六、入库项目分类标准
本方法规定的绿色项目包括6项一级分类、18项二级分类及94项三级分类.本方法以国内外主要绿色金融标准为基础,主要参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结合崇义县地方产业布局情况制定而成。
《崇义县绿色项目目录》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1.生态环境产业 |
1.1生态林业 |
1.1.1森林资源培育产业 |
1.1.2碳汇林、植树种草及林木种苗花卉 |
||
1.1.3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产业 |
||
1.1.4林业基因资源保护 |
||
1.1.5林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
1.1.6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工程建设 |
||
1.1.7天然林资源保护 |
||
1.1.8森林游憩和康养产业 |
||
1.2生态矿产 |
1.2.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
|
1.2.2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
||
1.2.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
||
1.2.4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 |
||
1.3生态农业 |
1.3.1现代农业种业及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 |
|
1.3.2绿色有机食品 |
||
1.3.3绿色农资制造 |
||
1.3.4农作物种植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和运营 |
||
1.3.5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
||
1.3.6绿色畜牧业及渔业 |
||
1.3.7农林草业面源污染防治 |
||
1.3.8农用地污染治理 |
||
1.3.9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
1.3.10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
||
1.4生态修复 |
1.4.1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 |
|
1.4.2生态区域综合治理 |
||
1.4.3有害生物灾害防治 |
||
1.4.4水生态系统旱涝灾害防控及应对 |
||
1.4.5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
||
1.5生态保护 |
1.5.1动植物资源保护 |
|
1.5.2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运营 |
||
1.5.3生态功能区建设维护和运营 |
||
1.5.4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性运营 |
||
2.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
2.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
2.1.1 绿色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
2.1.2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
||
2.1.3 装配式建筑 |
||
2.1.4 物流绿色仓储 |
||
2.2绿色交通 |
2.2.1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和运营 |
|
2.2.2 智能交通体系建设和运营 |
||
2.2.3充电、换电、加氢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 |
||
2.2.4 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和运营 |
||
2.2.5 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和运营 |
||
2.2.6 共享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
||
2.2.7公路甩挂运输系统建设和运营 |
||
2.2.8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节能环保改造 |
||
2.2.9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和产业化 |
||
2.3环境基础设施 |
2.3.1 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 |
|
2.3.2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
||
2.3.3 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 |
||
2.3.4 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查改造建设修复 |
||
2.3.5 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 |
||
2.3.6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和运营 |
||
2.3.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
||
2.4城乡基础设施 |
2.4.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建设运营和改造 |
|
2.4.2 城镇电力设施智能化建设运营和改造 |
||
2.4.3 城镇一体化集成供能设施建设和运营 |
||
2.4.4园林绿化 |
||
3.清洁生产 |
3.1产业园区绿色升级 |
3.1.1 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 |
3.1.2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 |
||
3.1.3园区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集中化改造 |
||
3.2生产过程污染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 |
3.2.1生产过程废气处理 |
|
3.2.2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
||
3.2.3生产过程节水和水资源高效利用 |
||
3.2.4水污染治理 |
||
3.2.5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
||
4. 节能环保产业 |
4.1节能环保装备 |
4.1.1高效节能装备制造 |
4.1.2先进环保装备制造 |
||
4.1.3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 |
||
4.1.4绿色照明改造 |
||
4.2资源循环利用 |
4.2.1 废旧资源再生利用 |
|
4.2.2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利用 |
||
4.2.3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 |
||
4.2.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 |
||
4.3污染防治 |
4.3.1水环境治理 |
|
4.3.2噪声污染治理 |
||
4.3.3 恶臭污染治理 |
||
4.3.4交通车辆污染治理 |
||
4.3.5 城市扬尘综合整治 |
||
4.3.6 建设用地污染治理 |
||
5.清洁能源产业 |
5.1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
5.1.1风力发电装备制造 |
5.1.2太阳能发电装备制造 |
||
5.1.3燃气轮机装备制造 |
||
5.1.4燃料电池装备制造 |
||
5.1.5智能电网产品和装备制造 |
||
5.2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 |
5.2.1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
|
5.2.2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
5.2.3氢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
5.2.4生物质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
5.2.5天然气输送储运调峰设施建设和运营 |
||
6.绿色服务业 |
6.1节能服务 |
6.1.1节能项目运营管理 |
6.1.2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 |
||
6.1.3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
||
6.1.4节能产品认证推广 |
||
6.2环保服务 |
6.2.1环保项目设计咨询 |
|
6.2.2环保项目评估审计核查 |
||
6.2.3环境监测检测服务 |
《崇义县绿色项目目录》解释说明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解释说明 |
1.生态环境产业 |
1.1生态林业 |
1.1.1森林资源培育产业 |
包括良种生产、苗木培育、森林营造、森林抚育、森林主伐更新等。符合《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飞播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2)等国家标准 |
1.1.2碳汇林、植树种草及林木种苗花卉 |
符合《碳汇造林技术规程》(LY/T 2252)、《碳汇造林项目计量监测指南》(LY/T 2253)等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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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产业 |
包括在林下或林间空地种植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药材、食用菌、饲草、蔬菜、水果等,林下养殖家禽、放牧、或舍饲饲养家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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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林业基因资源保护 |
符合《林木种子贮藏》(GB/T 10016)、《林业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范》(LY/T 2267)、《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导则》(LY/T 2185)、《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GB/T 14073)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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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林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林业次小薪材加工再利用、废料木屑加工活性炭、林业加工废弃物(副产物)综合利用、森林采伐剩余物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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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产业 |
1.1生态林业 |
1.1.6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工程建设 |
符合《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效益监测评价》(GB/T 23233)、《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规则》(GB/T 23231)、《退耕还林工程质量评估指标与方法》(GB/T 23235)等国家标准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农牧发[2005]4号)要求 |
1.1.7天然林资源保护 |
符合《林业资源分类与代码 自然保护区》(GB/T 15778)、《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国有林区标准化苗圃》(LY/T 1185)、《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评价技术规程》(LY/T 1818)、《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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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森林游憩和康养产业 |
依托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等,开展游览观光、休闲体验、文化体育、健康养生等活动,符合《森林体验基地质量评定》(LY/T 2788),《森林养生基地质量评定》(LY/T 2789)等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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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态矿产 |
1.2.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
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 65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 652)、《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LY/T 235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TD/T 1031.7)、《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TD/T 1049)、《矿山环境地质分类》(GB/T 22206)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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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
包括能源矿产、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含稀有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等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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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产业 |
1.2生态矿产 |
1.2.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
包括尾矿、煤矸石、煤矿瓦斯、油母页岩、油砂、伴生天然气、煤层气等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铁、锰、铬等黑金属矿产尾矿再开发利用和中低品位矿、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铜、铅、镍、锡、铝、镁、金、银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尾矿再开发利用和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以及高岭土、铝矾土、石灰石、石膏、磷矿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尾矿再开发利用和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工艺、产品等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
1.2.4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 |
包括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尾矿堆存系统改造、尾矿库排洪系统改造、尾矿库回水系统改造、高风险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地块河道废渣污染修复治理等。符合《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740)等国家或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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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态农业 |
1.3.1现代农业种业及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 |
开展国家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工程,设计相关项目,实现动植物品种资源的有效保护。需符合《玉米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 17315)、《棉花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 3242)、《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总则》(GB/T 3543.1)、《烟草种子繁育技术规程》(GB/T 24308)、《草种子检验规程》(GB/T 2930)、《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 6141)、《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 6142)、《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 30395)、《淡水鱼苗种池塘常规培育技术规范》(GB/T 1008)、《海水虾类育苗水质要求》(GB/T 21673)、《凡纳滨对虾育苗技术规范》(GB/T 30890)、《水产新品种审定技术规范》(SC/T 1116)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各类水产养殖动植物的种质、亲本和苗种、繁育技术规范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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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绿色有机食品 |
需符合《有机产品》(GB/T 19630.1-GB/T 19630.4),农业部环境质量标准和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动物卫生等7项通用准则性标准,及45项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注需符合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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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产业 |
1.3生态农业 |
1.3.3绿色农资制造 |
节能环保型农用机械、设备制造,节能农业大棚,大颗粒尿素、缓释肥等生产 |
1.3.4农作物种植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和运营 |
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采取保护措施。符合《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农作物生产基地建设标准》(NY/T 2246)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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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
包括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化学农药减量增效、使用量零增长等。有条件地区,鼓励建立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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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绿色畜牧业及渔业 |
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畜禽养殖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高架床等养殖系统建设、构建“养殖+沼气+种植+加工”的循环农业产业链等。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等法规和政策;包括碳汇渔业及净水渔业、稻渔及盐碱水鱼农综合利用、循环水养殖、深水抗风浪及不投饵网箱养殖、水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以及生态健康养殖有关模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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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农林草业面源污染防治 |
包括应用资源节约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农业,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发展环水有机农业,发展健康生态养殖,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开展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应用粪肥、有机肥、沼渣沼液、沼气、生物天然气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品,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等。畜禽养殖需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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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产业 |
1.3生态农业 |
1.3.8农用地污染治理 |
包括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监测,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 |
1.3.9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尾菜、农产品初加工剩余物等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工艺、产品等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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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
小型水源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排水工程,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田间配套工程,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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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态修复 |
1.4.1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 |
符合《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24)、《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 623)、《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导则》(SL 709)、《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HJ 710.1-HJ 710.1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TD/T 1031.7)、《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TD/T 1049)、《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等行业标准开展的生态安全和屏障保护修复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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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产业 |
1.4生态修复 |
1.4.2生态区域综合治理 |
需要符合《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防沙治沙技术规范》(GB/T 21141)、《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湿地分类》(GB/T 24708)、《重要湿地监测指标体系》(GB/T 27648)、《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 26535)、《湿地生态风险评估技术规范》(GB 27647)、《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 709)等标准,符合《湿地分类》(GB/T 24708)等 |
1.4.3有害生物灾害防治 |
符合《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24)、《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种管理规范》(LY/T 2243)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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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水生态系统旱涝灾害防控及应对 |
符合《洪涝灾情评估标准》(SL 579)、《湿地生态风险评估技术规范》(GB/T 27647)等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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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
开展山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包括低效农用地整理、低效闲散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空心村整治等。符合《土地整治术语》(TD/T 1054)、《土地整治项目基础调查规范(TD/T 1051)》、《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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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产业 |
1.5生态保护 |
1.5.1动植物资源保护 |
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渔业资源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符合《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小区技术规程》(LY/T 1819)、《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子采集技术规程》(LY/T 2590)、《中国森林认证 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审核导则》(LY/T 2603)、《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HJ 710.1-HJ 710.11)、《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LY/T 2242)、《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规范》(LY/T 1814)、《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规范》(LY/T 2241)、《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SL 167)、《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 51168)、《古树名木复壮技术规程》(LY/T 2494)等标准 |
1.5.2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运营 |
符合《自然保护区名词术语》(GB/T 3175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 20399)、《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 20416)、《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09〕195号)、《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号)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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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生态功能区建设维护和运营 |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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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性运营 |
符合国家有关国家公园体制、国家地质公园和自然遗产所在地相关文件要求(如自然资源部《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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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
2.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
2.1.1 绿色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
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需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等标准中一星及以上标准要求。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居住建筑)》标准 |
2.1.2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
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需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等标准。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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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装配式建筑 |
指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等国家标准,建筑需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A 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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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物流绿色仓储 |
指对物流仓储场所的绿色建设和改造,需达到《绿色仓储要求与评价》(SB/T 11164)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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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绿色交通 |
2.2.1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和运营 |
包括高速公路扣费系统、市区过桥系统、隧道自动扣费系统、停车场不停车交费系统等建设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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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
2.2绿色交通 |
2.2.2 智能交通体系建设和运营 |
包括交通指挥中心系统与设备、电子警察系统与设备、交通视频监视系统与设备、卡口系统与设备、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与设备、智能公交系统与设备、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智能停车系统与设备、交通信息采集发布系统与设备、GPS与警用系统与设备、出租车信息服务管理系统与设备、综合客运枢纽信息化系统与设备、路网综合管理系统、智能化新一代民航旅客服务系统(PSS)、智慧机场管理系统、旅游联程联运信息服务系统等建设和运营 |
2.2.3充电、换电、加氢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换电设施、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汽车天然气加注站、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等建设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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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和运营 |
包括步行交通系统建设、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建设、都市绿道建设、道路交叉口路灯优化、路段过街设施建设、慢行系统优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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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和运营 |
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道等快速轨道交通,城乡公交道路(含快速公交道路)建设、改造及运营,公交车辆购买等。购置车辆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T 711)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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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共享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公共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汽车、汽车分时租赁系统、立体停车设施设备、自行车停车设施等建设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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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
2.2绿色交通 |
2.2.7公路甩挂运输系统建设和运营 |
包括甩挂作业站场、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等建设运营和改造 |
2.2.8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节能环保改造 |
包括运送货物的铁路及相关场所建设和运营,以及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铁路场站节能环保改造、铁路设备节能环保改造、废弃铁路复垦等。铁路场所建设需达到《绿色铁路客站评价标准》(TB/T10429)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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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和产业化 |
包括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电附件、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机电耦合系统及能量回收系统等装备的制造和产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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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环境基础设施 |
2.3.1 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 |
包括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建设和改造,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减量化设施建设和改造,厌氧消化处理、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石灰稳定、热干化、焚烧等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改造,以及污泥的运输和储存等。设施建设、运行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标准要求。污泥处理处置需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 2418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标准》(CJ/T 510)等标准 |
|
2.3.2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城镇和农村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设施运行需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标准 |
||
2.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
2.3环境基础设施 |
2.3.3 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 |
包括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声环境监测网等建设和运营,采样分析设备、监测仪器、计算机、数据处理平台(包括数据采集、传输、上报等)、监测车辆等监测及检测仪器设备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2.3.4 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查改造建设修复 |
包括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查、疏浚、改造与修复完善,污(雨)水调蓄设施的改造与建设,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建设和运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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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 |
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建设,流量计量、水质监测、压力调控、数据采集与远传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设备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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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和运营 |
包括运用无人机、水下机器人等仪器设备进行入河排污口排查和上游排污管线巡查巡检,制订更新排污口位置图、排污管线图,对不符合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拆除关闭、归并纳管、清理整治,对相关排污管线进行修复、改造和维护,按照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开展入河排污口相关监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等设施建设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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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
饮用水相关水源工程、供水工程、用水末端工程、农村饮水安全水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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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农村饮用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农村饮用水引水提水设施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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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
2.4城乡基础设施 |
2.4.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建设运营和改造 |
包括城镇集中供热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城镇集中供热管网节能改造、低品位工业余热供暖系统建设运营、因地制宜实施清洁热源替代等 |
2.4.2 城镇电力设施智能化建设运营和改造 |
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开发建设、电能替代、用电设备智能化改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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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城镇一体化集成供能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多能互补利用设施、分布式供能系统、智能微网等建设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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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园林绿化 |
城市基础设施绿化提升(城市主干道、高快速路、铁路等);城市公共设施(如公园、广场)、滨水地区绿地保护、修复建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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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洁生产 |
3.1产业园区绿色升级 |
3.1.1 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 |
包括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工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纺织行业、农牧业等行业,以本行业企业为基础建立跨行业产业链接,实现废弃物最小化或能源梯级利用。需符合《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通则》(GB/T 31088)、《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GB/T 33567)、《工业企业和园区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编制通则》(GB/T 33751)等标准 |
3.1.2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 |
包括共伴生矿及尾矿、工业固体废物、道路和建筑废物综合利用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煤系共伴生高岭土综合利用、铝矾土综合利用工程和煤层气综合利用、煤矸石综合利用、矿井水综合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共伴生矿及尾矿有价组分提取和综合利用、赤泥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冶炼废渣综合利用、化工废渣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海水淡化、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利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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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洁生产 |
3.1.3园区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集中化改造 |
包括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废弃可再生资源(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集中拆解处理和集中污染治理、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改造等。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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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生产过程污染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 |
3.2.1生产过程废气处理 |
包括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有机化工园区综合整治、医药化工园区综合整治和煤化工基地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油气运输储备系统(如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及综合治理、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等。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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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
包括脱硫、脱硝、烟尘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控制系统优化等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需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超低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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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生产过程节水和水资源高效利用 |
包括工业冷却用水节水改造、热力和工艺用水节水改造、洗涤用水节水改造、建设循环用水系统、蒸汽冷凝水回收再利用、外排废水回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堵漏修复等。需符合《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节水型卫生洁具》(GB/T 31436)、《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GB 50506)、《节水型企业评价通则》(GB/T 29725)、《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等国家标准 |
||
3.2.4水污染治理 |
包括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需符合所在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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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洁生产 |
3.2.5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
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要符合《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评价导则》(GB/T 323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与质量安全评价技术导则》(GB/T 32328)、《工业综合利用设备环境化设计导则》(GB/T 31513)等国家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支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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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能环保产业 |
4.1节能环保装备 |
4.1.1高效节能装备制造 |
高效节能减速机、锅炉、窑炉、电机、风机、泵、变压器等工业设备;节能型房间空调器、空调机组、电冰箱、电动洗衣机、 平板电视机、电风扇等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制造;节能型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微型计算机、投影机、商用制冷器具、冷水机组、热泵机组、单元式空调等商用设备制造; LED用大尺寸开盒即用蓝宝石、大尺寸高效低成本 LED 外延生长和芯片制备产业化技术装置、替代型半导体照明光源、新型 LED 照明应用产品、半导体照明产品及其生产装备、电子镇流器等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制造;余热余压余气利用设备制造;能源计量、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节能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节能玻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产品制造。 |
4.1.2先进环保装备制造 |
水污染防治装备、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装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减振降噪设备、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处理设备等环保装备制造;环境污染处理药剂、材料制造;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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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能环保产业 |
4.1节能环保装备 |
4.1.3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 |
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装备、资源再生利用装备、非常规水源利用装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综合利用装备等生产制造。 |
4.1.4绿色照明改造 |
包括采用技术成熟的半导体通用照明产品、高/低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 型)等高效照明产品,高效照明控制系统,以及采用自然光为光源等实施各类建筑及公共场所的照明节能改造。相关参数需符合《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隧道照明用LED灯具性能要求》(GB/T 32481)等国家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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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资源循环利用 |
4.2.1 废旧资源再生利用 |
包括废旧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太阳能设备、废旧纺织品、废矿物油、废弃生物质等废旧资源的再生利用。再生利用资源、工艺、产品等需符合《铜及铜合金废料》(GB/T 13587)、《废钢铁》(GB 4223)、《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GB/T 27686)、《再生橡胶 通用规范》(GB/T 1346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GB/T 276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 17145)、《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固体生物质燃料样品制备方法》(GB/T 28730)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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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能环保产业 |
4.2资源循环利用 |
4.2.2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利用 |
包括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污泥综合利用、建筑和交通废物循环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桥梁轨道拆除后垃圾综合利用等。装备、工艺、产品等需符合《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 25810)、《餐饮业餐厨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备》(GB/T 28739)、《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 2418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等国家标准 |
4.2.3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 |
包括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工艺、产品等需符合《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等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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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 |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并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土地利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林用、农用等)、焚烧发电(供热、热电联产)、建材利用以及其他方式实现污泥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的污泥产品应当能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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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能环保产业 |
4.3污染防治 |
4.3.1水环境治理 |
包括严格保护江河源头及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备用水源建设、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开展生物缓冲带建设,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开展石油化工、矿山开采、农田等区域地下水污染区划、风险评估和污染治理等 |
4.3.2噪声污染治理 |
包括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治理、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治理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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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恶臭污染治理 |
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装置或措施运行需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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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交通车辆污染治理 |
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车辆装备替换老旧和高能耗、高排放营运车辆,建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实时监控系统,对汽车维修废油、废水和废气实施治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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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城市扬尘综合整治 |
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进行道路地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采用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及周边建设绿化和防风防沙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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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建设用地污染治理 |
包括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监测,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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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洁能源产业
5.清洁能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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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5.1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
5.1.1风力发电装备制造 |
包括适合我国风能资源和气候条件、先进高效的陆上风力发电机组和海上风力发电机组,3兆瓦及以上海上和高原型、低温型、低风速风力发电机组配套的各类发电机、风轮叶片、轴承等零部件,风力发电电缆、变速箱、塔筒等零部件,风电场相关系统与装备等的制造。 |
5.1.2太阳能发电装备制造 |
包括光伏发电设备和光热发电设备等的制造。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和项目需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光伏电池生产需达到《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Ⅰ级水平(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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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燃气轮机装备制造 |
包括重型燃气轮机制造、微型燃气轮机制造等,以及复杂结构陶瓷型芯、高强抗热冲击陶瓷模壳、大尺寸定向结晶或单晶叶片、大型涡轮盘、高精度转子、高耐用性轴承和密封设备、高强钢拉杆、高温高压燃烧器等核心部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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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燃料电池装备制造 |
包括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直接甲醇燃料电池、碱性燃料电池、熔融碳酸燃料电池、磷酸燃料电池、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等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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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智能电网产品和装备制造 |
包括智能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先进电力电子装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特高压输电装备,抽水蓄能装备,新能源储能装备,充电设施,智能电网与新能源相关的控制类产品等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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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 |
5.2.1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
符合《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T 51121)、《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NB/T 31003)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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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洁能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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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 |
5.2.2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独立光伏系统 技术规范》(GB/T 29196)、《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 264)等国家标准。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太阳能高温热发电站需满足如下限定条件:1)多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6.0%,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2.5%,之后年衰减率≤0.7%;2)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6.5%,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3%,之后年衰减率≤0.7%;3)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化效率≥28%,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2%,之后年衰减率≤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10%;4)硅基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0%;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4%;碲化镉(CdTe)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4%;其他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0%;5)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20%。太阳能热利用需符合《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工业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规范》(GB/T 30724)、《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储水箱技术要求》(GB/T 28746)、《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等国家标准。 |
5.2.3氢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氢气安全高效储存、氢能储存与转换、氢燃料电池运行维护、氢燃料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氢燃料电池发电、氢掺入天然气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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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生物质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以农林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以地沟油为主生产生物柴油等生物质液体燃料。符合《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762)、《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GB 50957)、《生物液体燃料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和生产过程管理标准》(NB/T 13006)、《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运行与管理规范标准》(NY/T 2908)等国家标准。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项目参照《关于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通知》(国能发电力〔2018〕5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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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天然气输送储运调峰设施建设和运营 |
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液态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等国家标准 |
6.绿色服务业 |
6.1节能服务 |
6.1.1节能项目运营管理 |
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权交易、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等 |
6.1.2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 |
包括用能单位能源效率评估服务、企业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服务、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节能量评估服务、能源审计培训服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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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
包括能耗数据采集方案设计、能耗监测远程终端设备采购、能耗在线监测计算机平台开发、能耗计量和在线监测设备校准服务、能耗监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开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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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节能产品认证推广 |
包括计算机、复印机、显示器、碎纸机、服务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机等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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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环保服务 |
6.2.1环保项目设计咨询 |
包括项目 勘查、方案设计、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排污权交易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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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环保项目评估审计核查 |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核查、水土保持评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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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环境监测检测服务 |
包括污染源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企业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等。 |
表2-1《崇义县绿色项目认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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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更 |
是( ) 否( )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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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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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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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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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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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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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已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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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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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
( )万元 |
资金来源 |
政府资金( ) 企业自筹( ) |
资金需求 |
( )万元 |
资金用途 |
项目建设( ) 偿还债务( ) |
立项文件办理情况 |
已 取 得( ) 正在办理( ) 不 涉 及( ) |
环评批复 |
已 取 得( ) 正在办理( ) 不 涉 及( ) |
用地意见 |
已 取 得( ) 正在办理( ) 不 涉 及( ) |
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 |
已 取 得( ) 正在办理( ) 不 涉 及(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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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