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原文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不予采纳原因 |
修改情况 |
县纪委 |
三、强化工作责任追究 |
三、强化责任追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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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责任追究 |
将强化责任追究内容中细化的(一)到(八)中内容全部删除 |
在低保审核办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要求组织民主听证的;(二)对已死亡的低保对象未及时取消低保的;(三)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困难群众低保申请的…… |
不予采纳 |
本文出台的目的就是要明确村(居)委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应承担的职责,如按照县纪委意见修改,完全背离了出台该文件的初衷。 |
原文未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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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七)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
建议删除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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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 |
(八)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八)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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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落实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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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25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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