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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今天开始“首违不罚”、禁止乱设“电子眼”,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这些规定不能不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8-02 15:00:56

【微普法】今天开始“首违不罚”、禁止乱设“电子眼”,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这些规定不能不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回应了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问题,完善了疫情防控行政处罚程序,延长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并增加了“首违不罚”规定。

一、初次违法、危害轻并及时改的不处罚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中,初次违法主要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指出,在具体实施中,“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并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应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首违不罚’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执法实践中探索出的经验,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徐志群表示,行政执法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劝诫、说服教育同样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二、这些行为追责期限延至五年

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最长期限。超过该期限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将一般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定为两年,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五年追责期限适用于涉及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领域,和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安全领域,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上述领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则不适用。

“在追责期限内,如果行政机关未发现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说明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影响面较小,此时教育应优先于惩戒,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说明当事人未再从事违法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已趋于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得到了维护,没有必要予以惩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解释,该项规定正是行政处罚教育、预防作用的体现。

三、“电子眼”不能乱设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者重罚

值得一提的是,新行政处罚法还回应了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热点问题。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应准确无误、客观全面,记录信息应有效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超出权限做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及时淘汰、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说。

针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这意味着,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下,出现违反控制措施和扰乱市场、社会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简化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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